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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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8-07-0709:52] 来源:[转载](199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集贸市场,搞活城乡集市贸易,维护集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集贸市场。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由若干经营者

2、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生产资料综合集贸市场、专业集贸市场。  各种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早市和夜市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固定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经营者在集市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发展集贸市场,特别是各类批发和专业集贸市场,制止违法交易,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集市贸易管理法律、法规

3、,维护集贸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文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工作。计划、物价、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调查各类集贸市场发展与管理情况,制定集贸市场交易规则,规范集贸市场交易行为;  (三)参与论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发展规划,参与各类集贸市场的培育建设;

4、  (四)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查经营者的交易资格,监督查处集贸市场违法交易行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无设施的集市贸易场、点、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集贸市场设置派出所或民警室。  集贸市场应建立由开办单位和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集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税务部门依法负责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集贸市场的畜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5、行。  第十二条 物价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贸市场的物价、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做好集贸市场交易的组织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交易场地、摊位和仓储、水电、保管等服务设施,并负责集贸市场的维修;  (二)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内部消防、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其管理工作;  (三)协助集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有关集市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集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依法监督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接受消费者和

6、经营者的监督,不得参与集贸市场经营活动,做到文明执法,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第三章 集贸市场建设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建设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等规定,统一编制城乡集贸市场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实施。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建设实行多方投资、多家兴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土地、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扩建各类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投资新建、改建集贸市场或租赁场地开办集贸市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

7、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集贸市场登记。  集贸市场因迁移、合并、关闭等原因改变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在不改变集贸市场用途的情况下,产权可以转让。确需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迁、侵占和损坏。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占用集贸市场场地的,应事先安排适宜新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偿。第四章 集贸市场交易第二十条 凡国家政策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交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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