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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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征收类共20项事项编码034400101事项名称营业税的征收实施主体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潍城分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三定方案《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2011])93号)二、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条件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

2、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实施标准一、建筑业3%二、金融保险业5%三、文化体育业3%四、娱乐业5%-20%五、服务业5%(部分现代服务业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六、转让无形资产5%(转让商标权著作权等已改征增值税)七、销售不动产5%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办税服务厅8323313征管科5602717直属征收局5602753城关中心税务所5602763西关中心税务所5602773于河中心税务所5602783望留中心税务所56027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3、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或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人:刘彤森联系电话:5602717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征收类共20项事项编码034400201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实施主体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潍城分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

4、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三定方案《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2011])94号)二、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标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是否纳入大厅办理是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办税服务厅8323313征管科5602717直属征收局5602753城关中心税务所5602763西关中心税务所56

5、02773于河中心税务所5602783望留中心税务所5602793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编办审核确认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或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填报人:刘彤森联系电话:5602717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服务清单事项登记表三、行政征收类共20项事项编码034400301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施主体潍坊市地方税务局潍城分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

6、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定方案《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潍坊市所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鲁编[2011])95号)二、负责全市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标准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7、,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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