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林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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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林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共选修课程类别及学分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和自然科学类三大类,原则上16学时计1个学分。学生毕业前需分别修满人文社科类6学分,经济管理类4学分,自然科学类6学分,否则不予毕业。二、公共选修课的开设1.课程的开设分为春季开课、秋季开课和春、秋季开课三种。2.各学院(部)严格按照《浙江林学院学分制培养方案》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填写下学期开课计划表,并采用统一格式分别填写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课程

2、所属科类、具体上课时间、课程限制人数、课程介绍等有关信息,在第10周前上报教务处审查。3.对没有落实的课程、新增加的课程需填写《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变更表》,经院(部)主管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核,方可变更。4.教务处在13~14周审核各学院(部)上报的下学期开课计划并将所开设课程信息输入教务网,安排上课地点,做好选课前的准备。三、公共选修课的选课1.各学院(部)向学生介绍各门选修课的内容、作用、应用范围,使学生对课程有所了解并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自身情况有目的选择。2.选课采用网上选课的形式。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一年级学生除外)均可选修,每个学生最多可

3、以选3门。选课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期末前教务处和各学院(部)组织学生选课,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的选课地点进行选课。3.学生不能选修本专业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否则成绩记为0分。4.选课采用“优先制”的形式。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选、改选两次选课。初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一般对不满20人报名的课程则取消开课,并通知各学院(部),由各学院(部)通知选修不开课程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选课结束后,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退选、改选、补选等。5.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学生选课信息、选课学生名单在上课前发至有关学院、部门,由各学院(部)通知上课

4、学生和任课教师。四、公共选修课的授课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公共选修课开课情况表和《浙江林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进行授课,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授课时间,按计划完成该课程的学时数,并进行考试或考查。授课期间不得随意增加未经选课学生。五、公共选修课的成绩1.公共选修课的考勤、成绩考核按《浙江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2.成绩登记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形式。任课教师用统一格式的成绩登记表(由教务处下发)一式两份登记成绩交课程所属学院(部)。一份学院保存,一份经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存档。开课学院(部)负责将成绩及时输入教务

5、网。3.未经选课的学生参加听课、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六、其它1.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表、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变更表、课程介绍表、成绩登记表等由教务处下发。2.其它非教学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归属到课程所属学院(部)。七、附则本办法从本学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务处20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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