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

ID:14556765

大小:3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9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保税物流中心(a型)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

2、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物流中心: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

3、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  第二章 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五条 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

4、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5、;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

6、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 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  (二) 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

7、,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十条 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样式见附件2)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样式见附件3),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样式见附件4)。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一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

8、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