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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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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推动湛江及周边地区保税业务开展,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外贸稳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入驻中心开展保税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和物流企业。 第三条 湛江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扶持基金,用于促进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运营发展。 第四条 湛江市财政安排的扶持基金,由享受扶持的单位提供相关审核材料,奖励明细经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确认,报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批
2、复后,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 第五条 扶持基金每年兑现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前结算上一年扶持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湛江市商务局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发放,并接受湛江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试行期满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扶持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保税中心业务发展情况及时对扶持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商企业进驻中心。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入驻中心进行电商业务,持续经营1年以上,保税货值1000万
3、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0、40、30万元的补贴。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对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为基地,在湛江市区开设跨境电商体验店,以“前店后仓”的模式运营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中心,在湛江市区域范围内租赁保税商品店面500平米以上,且经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出口保税商品总值占店面销售商品年度营业额50%以上的企业,政府对店面租金给予2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大型物流商和知名品牌代理商进驻中心。对进驻湛江保税物流中心并经营日用品、农产品、食品等专项易耗商品,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
4、,促进临港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加工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名企业每年分别给予30、20、1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保税和加工增值业务的发展。对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办理保税业务,开展出口拼箱业务,按每票货给予50元的奖励;开展装拆箱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00元奖励;开展冷链服务的,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150元奖励;开展简单加工增值服务的企业,按照集装箱量每一个标准箱给予200元奖励;开展散货服务的,按照散货量每吨2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区港
5、联动业务。对在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各码头公司进行开展区港联动业务的企业,散货每吨补贴5元,集装箱每标箱补贴1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进口企业进驻中心开展保税业务。对进驻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的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按每月1平米仓库给予3元的补贴,1平米堆场给予1.5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出口企业进驻中心开展货物出口业务。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为二类以上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且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提供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出口退税部门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
6、起10个工作日内可办理完结出口退税工作。 第十四条 扶持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对湛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设施维护给予每年补贴1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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