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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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能否得到最终解决,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最终明晰。对于跨国争端而言,涉外案件的判决在他国的承认与执行与内国法院判决在内国执行相比更为复杂多变,涉及到了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司法系统的不同原则和机制。  目前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存在的涉及相互承认执行彼此判决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协议;或两国都是涉及承认及执行缔约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若我国与被申请国之间没有上述关系存在,

4、仍可依照被申请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  虽然我国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鲜少出现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成功承认执行的案例,这种情况直到近年来才有所好转。影响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世界各国对外国法院判决仍然抱着保守的态度,由于诉讼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司法主权的让渡,因此各国法院都对判决的承认执行持审慎的态度。其次,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尤其是地缘关系非常密切的韩国、日本尚未建立判决相互承认的

5、互惠关系,无法像欧盟般做到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第三,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涉外民事案件审理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审判经验仍然欠缺,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程序瑕疵、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导致当事人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最终影响该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申请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判决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对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判决的认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此外,由于各国的法律体系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非常复杂繁琐,高额

6、的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导致一些当事人选择不去外国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了解当前世界范围内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系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独特机制有助于我国法院判决更好地在外国承认执行,维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  对此,本文着重考察了目前世界范围内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及多边条约、主要原则以及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机制。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尚没有如《纽约公约》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范围之广、影响之深的公约形成,目前调整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靠区域性条约和各国的国内立法。 

7、 在国际条约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建立多边条约上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1年通过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及其附加议定书,该公约意图弥合各国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存在的巨大差异,保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然而,由于该条约的条款过于超前,各国对是否加入该公约仍持观望态度,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的生效条件,该协议被暂时搁置。反观区域性条约则取得了较大的突破,目前欧盟形成的布鲁塞尔条约体系和以拉丁美洲国家为主体的《关于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域外有效公约》等均建立了区域间法院判决相

8、互承认执行的机制。  在各国国内立法方面,当前各国普遍要求判决作出国与被申请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互惠原则发源于国际礼让说,是世界各国由封闭走向开放,跨境贸易及争端的出现所要求的理论原则,在承认执行外国判决时对互惠关系进行审查有助于保护内国司法主权,敦促相对国给予平等的对待。然而,一味要求互惠原则则会导致国家间博弈的困局,陷入”囚徒困境”.在实践中,各国已经采取软化互惠原则、放宽承认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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