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安 市 地 名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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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地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金安区、裕安区、六安经济开发区和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区(以下简称“区”)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市辖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名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二)自然村(集镇)、居民住宅区等居民地名称;(三)街、路、巷等道路名称;(四)山、丘陵、河、湖、泉、溪、沙、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五)广场、公路、隧道、桥梁、码头、渡口、堤坝、渠、水库、城市公交站点、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等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六)具有地名意义的纪念碑、纪念塔、公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旅游地、自然保护区、古遗址等纪念地和名胜古迹名称;(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站、机场、码头(含轮渡站)、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八)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第四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地名工作规划;(二)负责对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进行初审,征求有关专家对地名的意见;(三)监督检

3、查标准地名的使用;(四)指导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五)编辑出版地名录、地名辞典、地名图以及其他地名图书资料;(六)收集、整理、更新和完善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开展地名信息咨询和地名学术研究。区民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主管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园林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地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地名工作。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大型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

4、的命名、其通名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大厦:指综合性高层办公楼、商业楼或公寓住宅楼等;(二)中心:指具有一定规模、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群;(三)城、花园(苑)、别墅、山庄、庭、园、小区等用作住宅区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与其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所处环境等因素相一致。其中,城也可作大型商城、专业商场名称;(四)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广场大厦、××花园广场等。第七条门牌编制的具体规划由市地名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另行制定,由市公安部门牵头主办。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按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

5、市人民政府批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地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二)道路、桥梁、广场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选址、设计的同时,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桥梁、广场的更名,由申请更名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在核发相关证件时,应当

6、查验标准地名批准文件;(四)纪念地、名胜古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承办,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五)涉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范围的道路、山脉、河流、湖泊等需要命名、更名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如实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拟定地名的汉字,标注声调的汉语拼音,命名、更名的理由,拟定地名的含义,命名、更名实体的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第十条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应予废止,废止的

7、地名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十一条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本级地名数据库。凡由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区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地名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本辖区内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编纂标准地名出版物。第十四条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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