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楹天街商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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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湖·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目录第一部分专用条款51.租赁房屋52.租赁用途53.租赁期限54.交付日55.装修期56.开业日57.计租日58.租金59.收银机使用费610.推广服务费711.物业服务费712.合同保证金713.首期费用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1.释意92.出租房屋基本情况93.租金、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104.房屋的交付125.装修126.开业147.商业运营管理1425/258.相关管理制度179.保险1710.出租人的义务1711.承租人的义务1

2、812.转租、转让和续租2013.房屋的交还2114.违约责任2215.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2316.通知2317.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2318.其他2419.本合同附件24第三部分附件26附件一:《房屋平面位置图》26附件二:《双方证照》27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下: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林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座3层邮政编码:100029电话:010-84664465传真:010-84664559开户行:账号:25/2

3、5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若为公司):身份证号码(若为自然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行:账号: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的龙湖·【长楹天街购物中心】(简称“商场”)系由出租人投资建设或受托管理的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商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25/25第一部分专用条款1.租赁房屋1.1出租人将商场【BJCYTJSY-B-B2-07b】号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用面积为【29.6】平方米,该租用面积为【暂

4、测面积】。2.租赁用途2.1该房屋仅供承租人以【sinble进口家居体验馆】为商号/名称经营【家居】类【惠人、膳魔师、扬基、sinble等】品牌商品或服务之用途,经营范围:【家居产品】。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及营业范围。承租人若对其经营的品牌做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3.租赁期限3.1该房屋的租期共计【2】年【0】月又【0】日,暂定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止。4.交付日4.1出租人应当于【2014】年【11】月【20】

5、日之前向承租人交付该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通知的时间验收并接收该房屋。5.装修期5.1承租人享有【30】个自然日的装修期,暂定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止,实际装修期自交付日开始计算。6.开业日6.1承租人必须于【2014】年【12】月【20】日(即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承租人如有合理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业,须提前至少7日书面告知出租人且须获出租人书面同意延期开业,但延期开业阶段的租金、收银机使用费、推广费及其它各项费用仍须自装修期届满后的

6、次日起照常缴纳。7.计租日7.1计租日为本合同约定之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或实际开业日(以二者比较早发生者为准),如有免租期的,以免租期截止之次日为计租日,暂定为【2014】年【12】月【20】日。8.租金8.1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统称为“租金”。本合同约定租金以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中较高者为准。保底租金与提成租金均由承租人按月支付。8.2租金标准:25/251.1.1【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保底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30】元/月·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人民

7、币【12728】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圆整);期间月提成租金标准为每月含税营业额的【18%】1.1.2【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保底租金标准为:人民币【473】元/月·平方米,月保底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4000.8】元(大写:【壹万肆仟圆捌角】);期间月提成租金标准为每月含税营业额的【19%】2.收银机使用费2.1出租人已建立统一收银系统(包含销售系统和与银行做好接口的MISPOS系统),承租人同意按出租人通知时间接入,并使用该收银系统软件和硬

8、件。承租人在接入出租人收银系统后,所有经营收入均应通过该收银系统进行。承租人共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收银机【1】台,并承担该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费。该系统及相关设备的使用费为人民币【600】元/月,自使用日开始起算。3.推广服务费3.1推广服务费按月缴纳,自【2014】年【12】月【20】日开始收取,推广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0】元/月·平方米,月推广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0】元(大写:【零】圆整)。4.物业服务费4.1物业服务费自交付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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