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届模拟法庭辩论赛(初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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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方当事人诉讼资格72.京华市民政局所作行政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72.1京华市民政局制作《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撤销。72.2被告在制作《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存在越权行为,依法应予撤销72.2.1被告对黄金叶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超越其法定权限7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7(一)负责实施广告经营许可制度,对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批,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7(二)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7(三)制订并实施广告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8(四)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

2、作8黄金叶公司对京华市社会保障中心进行赞助并合作的行为,属于其作为市场主体而做出的市场行为,特别是其中涉及的以赞助为遮掩的变相广告行为,依法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及监管,而不是京华市民政局。82.2.2被告京华市民政局的越权行为依法应被撤销83.黄金叶公司行为违法,被告对其行为性质认定错误83.1黄金叶公司的捐赠行为超越其经营范围83.2黄金叶公司的赞助活动违反《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93.2.1《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可以在我国适用93.2.2黄金叶公司的行为构成赞助行为93.2.3黄金叶公司不能从事赞助活动103.3黄金叶公司的

3、行为具有广告性质,是违法的103.3.1黄金叶公司的行为是变相烟草广告。103.3.2黄金叶公司的赞助标语和其协办行为属于烟草广告宣传。10行政起诉状原告:蓝天电话:139XXXXXXXX住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号通讯地址:京华市朝西区大北街135号,100101代理人:宋恭毅,京华市天平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京华市城东区白沙街25号,100860被告:京华市民政局地址:京华市城东区永安大街147号,100991法定代理人:李XX职务:局长30第一部分基本事实2010年12月13日,我方当事人针对被告下属京华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下称“京华中心”)接受黄金叶

4、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叶公司”)捐赠1000万元,并设立“金叶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的“母亲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车”两个公益项目,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卫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京华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尽快告知我方当事人(参见附件一)。被告于2011年2月1

5、5日向我方当事人发出了《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参见附件二)。该函称,“经调查,京华中心为依法成立的公益组织,有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从事公益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相关的黄金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30。该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认定该公司网站上报道的赞助活动内容及赞助活动现场多处竖立的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大幅标语和各种展示牌均为公益活动的标识,不含烟草促销元素,不构成商业广告宣传。”“据此,我局认为该活动为社会公益机构依法从事的公益活动,黄金叶公司的捐赠是其公司形象的塑造,而非烟

6、草促销活动。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禁止烟草企业从事非促销性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公益活动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的不得进行的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的行为。而且该项活动中所竖立的赞助用语并非广告宣传活动,且该赞助用语也从未在该公司任何烟草广告中使用过;即便使用,也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在捐赠活动后,使用‘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的赞助用语在周边几个县开展的中学生作文比赛是“金色童年快车”公益项目的内容,

7、黄金叶公司派员参加该项比赛是捐赠协议中‘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商业冠名资助的体育或演出活动,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并无抵触。特此回复。”我方当事人因对被告在《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向国家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参见附件三)。国家民政部于2011年4月29日向我方当事人送达了《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字【2011】93号)(参见附件四)。该复议决定书称,“本案中,黄金叶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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