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道局案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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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航道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航道局及所属各辖区航道局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及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长江航道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第三条长江航道局及所属各辖区航道局设立的

2、航道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各单位法制部门负责对案卷的管理、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案卷评查。第四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立卷人的立卷和归档工作;(二)负责案卷的接收、审核、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三)对本机构库存案卷进行鉴定,按照规定定期将案卷移动至档案管理部门。(四)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

3、楚。第二章立卷第六条执法机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第七条执法机构应当指定立卷人对案卷材料进行立卷、分类装订。立卷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作、收集、整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文书材料;(二)筛选、检查、修补文书材料,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或者补救,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三)填写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四)排列卷内文书材料、编写页码;(五)装订案卷;(六)按照规定移交案卷;(七)与立卷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立卷人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

4、立卷。第九条立卷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整理:(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五)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意见、陈述笔录等;(六)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七)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等听证文书;(八)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等;(九)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一)结案报告;(十二)备考表。第十条案卷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

5、,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签名。第十一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码。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第十三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

6、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第十四条案卷装订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阅读为原则。案卷装订后应当检查文书材料有无漏订现象,在卷底装订线上加贴贴封纸,并加盖骑缝章。第十五条案卷材料应当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当附加说明。第十六条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拍照附卷,并合理保管,分类保存,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方便随时调阅。第十七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

7、一案多卷。第十八条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第三章归档第十九条 立卷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将已整理好的案件文书材料,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立卷人在移交案件文书材料时,应当提出保存期限。第二十条 案卷管理人员接收案卷应当逐件清点,检查案卷质量;验收合格后,办理登记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限期重新整理。第二十一条 案卷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其他类别分类,按照年度、案号分别在案卷目录簿册上进行登记。登记应

8、当准确、字迹工整。第二十二条案卷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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