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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市监行处字〔2015〕878号关于对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桃酥伪造生产日期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住址:榆树市南门村陆家屯营业执照号:2201820000214212015年3月24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对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袋装桃酥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食品类稽查大队指派执法人员周慧龙、杜晋,进行初步核实。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鉴于以上情况,经局领
2、导批准,食品类稽查大队成立了专案组,并于2015年3月24日对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桃酥伪造生产日期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3日对当事人杜海涛进行了询问调查,初步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现已查明,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桃酥自2015年3月24生产开始就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该公司共生产无生产日期袋装桃酥1000袋。经调查取证,所有证据都表明:榆树市南门村佳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袋装桃酥生产经营过程中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3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执法
3、人员对当事人杜海涛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事实。2、杜海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杜海涛的身份及所具有的权利。3、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证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榆市监罚告字〔2015〕87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
4、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已构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
5、法规商品3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责令改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一)项(二)项:“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我局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榆树支行(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帐号:42002055112003102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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