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

ID:14522243

大小:165.00 KB

页数:22页

时间:2018-07-29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_第1页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_第2页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_第3页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_第4页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_第5页
资源描述:

《票据法课堂案例研究生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例1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有删改。案情简述甲银行于1998年2月19日开出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人为某钢管厂,收款人为某进出口公司。甲银行与钢管厂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该汇票,除不可抗拒原因并经签发行同意,不得贴现或转让。该约定内容并未记载在票据之上。进出口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于6月12日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贸公司,工贸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申请贴现,双方订立了“贴现契约”。在贴现前,乙银行向甲银行查询上述汇票情况,甲银行于7月25日复电要求不予贴现,但乙银行仍予贴现并于同年11月10日将款划入工贸公司帐户。上述汇票到期后,乙银行持票要求甲银行付

2、款,被拒绝。后甲银行向某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汇票无效并要求返还。法院审判要旨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钢管厂与进出口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已构成欺诈行为;进出口公司违反规定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将此银行承兑汇票到乙银行贴现,乙银行明知汇票没有合法商品交易基础,仍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贴现,其贴现行为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故于1999年6月20日判决:一、确认被告乙银行非法持有原告甲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二、被告乙银行所持有的承兑汇票全部退回原告甲银行。上述判决生效后,乙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票据是

3、要式证券,文义性是票据的重要特征。甲银行签发承兑的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是有效的。(2)虽然甲银行与钢管厂约定甲银行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和贴现,但该约定对签约人之外的汇票收款人不产生约束力。(3)进出口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贸公司,工贸公司即成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后工贸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贴现契约”,并将承兑汇票交给乙银行,乙银行已将款项划入工贸公司帐户,应认定乙银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有权向甲银行主张汇票上的权利。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甲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例2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有删改。案情简述原告:中银汝南县支行被告:汝南县煤炭公

4、司1996年1月26日、2月1日,被告汝南县煤炭公司持与平顶山矿务局签订的购销煤炭合同,到其开户行中国银行汝南支行(原告)处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原告认可后分别与被告签订了银行承兑契约两份。该两份契约约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单位均为平顶山矿务局,付款单位均为被告;汇票金额分别为10万元、18万元;汇票到期日分别为1996年2月26日、3月3日;被告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备付不误,承兑到期日银行凭票支付票款,如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存应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可将不足部分转入其逾期贷款户,并按规定计收罚息。承兑契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承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给被告,然后转交给

5、了收款人平顶山矿务局。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仅交存了票款8万元,余欠20万元票款未交存。持票人请求付款,原告支付了全部票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及银行利息。被告答辩承认原告的请求,但以公司目前经济困难为理由,要求延期付款。法院审判要旨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其签订的银行承兑契约,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定性为承兑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两份银行承兑契约,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签约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自义务。被告在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属违约行

6、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未交存票款,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过错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第6条、第2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该院于1998年2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汝南县煤炭公司偿付原告中国银行汝南县支行20万元,并支付该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中10万元的违约金从1996年2月26日起算,另10万元的违约金从同年3月3日起算,均计至还清款之日),于判

7、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例3摘自金赛波、冯守尊编《票据法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贤奉城九龙综合经营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龙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审查明,1999年3月2日,上诉人手持一张被上诉人签发的号码为CA520639、出示日为同年2月28日,收款人为上诉人的、金额为4万元转帐支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被上诉人帐上无款而遭退票。上诉人为主张票据权利而诉至原审法院。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审理中,由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