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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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提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管理的非权力行政的活动形态——行政合同在我国社会生活领域大量涌现。对这种新型的合同制度,需要进行规范化研究,尤其是有关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成为新近行政法学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心问题。本文就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加深我们对行政合同理论的研究,并能能对有关合同立法提供一些些参考。关键词行政政合同司法审查***一行政合同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告又明确提出“

2、无论实行哪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所有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责权利利关系。”1988年国务务院先后颁布了两个行政法法规以规范行政合同〔1〕〕。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合同同的范围和种类亦不断扩展展和增加,随之而来的行政政合同纠纷亦不断发生。目目前解决这些纠纷的办法,,有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订订立合同事先规定的办法协协商解决,有的经过行政复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18/18然然而法院解决此类案件尚未未与一般经济合同案件相区区分,仍按民事诉讼程序由由经济庭审理。由于行政合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和经经济

3、合同,行政合同纠纷的的处理有自己特殊的规则和和程序,在各级人民法院已已建立行政审判庭后,如果果仍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程序由经济庭审理,就不会会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行政合合同纠纷,同时也缺乏相应应的理论依据。行政合同的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行政合合同纠纷只能由行政庭按照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合同首先是行政主体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政合同的行政性特征。“在现代给付国家里,国民民已不是行政的客体,而是是行政的共同创造者”〔22〕。现代行政中,行政政权经常使用法律规制相对对缓和的非权力行政形式即即行政合同作为权力限制的的替代物而发挥作用,从而而确保现代行政

4、的民主,实实现国家行政的目的。目前前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之间或或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之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的某些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协议”。可见,行政合同只只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尽管管行政相对人是为了追求民民事或经济利益而与行政机机关协商一致缔结行政合同同,但其利益的实现却以行行政管理目标为前提,如承承包合同中只有完成承包指指标,承包人才有奖金,若18/18若未完成承包指标则不能取取得原工资〔3〕。可以以说:“行政合同是双方当当事人为实现彼此间不同的的但相对应的目的而签订的的协议,相对应的目的就是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44〕

5、,因而它是通过合同同这种特殊形式间接行使国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具体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法法律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合同的内容也是行政事项项以及有关涉及行政管理的的问题,所以法律对行政合合同的调整也有一定的特别别规则与程序。行政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位不平等决定了它受特别行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行政合同亦称行政契约,,“是通过实现两个以上当当事人不同意思表示的统一一而成立的法律行为”〔55〕,因而它首先是契约,,行政主体作为契约中的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双重身身份。它既是签订行政合同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主管管该项合同的管理人。从根根本上讲,法律承认行政主主体签订行政合同

6、的行政行行为具有更高的地位,合同同的成立一般基于双方当事事人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关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中,行政主体也因此享有一一些特殊权利,能够管理、、监督行政合同,并对违约约人依法给予制裁及强制。。如行政主体对出让出去的的土地的使用、转让、抵押押、出租等的监督,可以促促使相对人合理开发和利用用土地资源,提高国有土地地资源的利用率。在相对人人有严重过错违约时,行政政主体亦可单方面行使制裁18/18裁权,可以解除合同且不予予相对人以任何补偿。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部门

7、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权的处罚。”既然行政主体体和相对人是在不平等地位位下订立和履行行政合同,,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家的行政管理,内容涉及国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因此此行政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经经济合同和民事合同,具有有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征,应受不同于民法规则的的特别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决定定了行政合同纠纷不能仅仅仅依据一般合同规则加以解解决,而应主要适用行政实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法律规范,通过司法审查程程序予以解决。“行政政合同是根据签订合同的主主体而不是根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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