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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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机质监站)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

2、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机局)主管全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鉴定大纲),组织对推广鉴定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自治区辖区内推广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通过自治区农机局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在认定范围内依据自治区农机局公布的鉴定大纲开展推广鉴定工作。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六条 推广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第七条 申请

3、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定型产品,且原则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主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鉴定大纲的相关要求。对农业生产急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推广的新产品另行规定。第八条推广鉴定申请需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者应当打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

4、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申请者还可以同时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产品外观彩色照片四张(包括涵盖机型,左、右前方45°、正后方、产品铭牌各1张);(二)新疆区域内用户名单一份(鉴定大纲规定的数量);(三)产品规格确认表(包括涵盖机型);(四)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由《企业承诺书》和以下材料之一组成:(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四)其他单位按相关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

5、型式检验要求。在我区开展型式试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六)经申请者申请,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先以委托检验的形式受理申请方的产品定型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申请我区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对定型鉴定通过的,即可办理省级农机推广鉴定申请,其中定型鉴定检验的检测数据一年内可做为推广鉴定的检测数据使用。具体由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推广鉴定种类指南的产品;(二)不满足本办法第六

6、条、第七条要求的;(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五)申请前三年内,因违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六)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时间。第三章鉴定与公告第十二条农机推广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适用性和可靠近性评价。第十三条农机推广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产品的鉴定大纲规定的内容开展推广鉴定活动。第十四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当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

7、收到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农机质监站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自治区农机质监站负责对通过自治区级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进行公告并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原则上每季度公告一次,可以视情况适当增加公告频次,其推广鉴定报告相关内容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自治区农机质监站应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机推广鉴定报告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第十六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根据农业部规定的推广鉴定证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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