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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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

2、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3、先写产品权利

3、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3、在技术资料(包

4、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在技术资料中,如果对某些结构、部件、连接关系、组成比例及尺寸、方法步骤等没有进行描述,则不必撰写从权。对没有标示的附图标记中的部件也不必撰写从权。从权基本上来自对技术资料中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性语句或段落。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的检查1、新颖性:与每一篇对比文件单一对比。2、创造性: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否具有有益的效果——(显著的)进步。3、单一性: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四、最后依考题要求是否对不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提出分案申请,以及说明分案或不分案

5、的理由。(先指出特定技术特征,之后围绕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陈述)OA答复1、先写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2、开头部分: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3、修改说明,并说明修改出处。例如: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以使得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6、,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说明书第X种实施方式和第Y种实施方式,说明书第X段以及图X)。以下分段对修改后的每一条权利要求进行说明,说明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针对原申请文件所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致。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针对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4

7、、重点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理由。例如: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和Y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申请人不同意这一观点,现陈述意见如下。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和特征部分中的“……”,而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由此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5、重点说明修

8、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例1: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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