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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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之否定董学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物权行为无因性/无因性相对化/共同瑕疵/条件关联/法律行为一体  内容提要: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须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共同瑕疵说、条件关联说和法律行为一体说均不成立。在物权行为有因还是无因这一问题上,相对的无因说难以证成。  在德国民法上,本无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仅有“对物权行为理论予以限制”之观念。[1]至台湾民法,学者广泛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

2、”这一概念,我国大陆学者则普遍予以接受,甚至有相对化已成趋势的说法。[2]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学者认为,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方法有诸多缺陷,德国的判例与学说于是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适用予以限制,使物权行为之效力受债权行为之影响,此即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理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3]坚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则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并不是由否定物权行为理论者作为一种学说系统提出来的,而恰恰是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和法官为反驳否定论者的观点而归纳出来的,其目的乃

3、在于完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而不是否定该理论。[4]在认真研究前任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笔者对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的理论主张不能苟同,现撰文并以请教大方。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否定的立论前提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的理论探讨,少有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的立论前提进行关注。笔者认为,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否定,应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基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为立论前提。事实上,我国民法学界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问题上的纠缠不清,与没有弄清楚上述立论前提有重大关系。  (一)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否定的立论前提

4、之一——物权行为的客观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德国民法,法律行为为一抽象概念,其具体形式将表现为民法各编章中的具体法律行为如物权编中的物权行为,债权编中的债权行为,以及其他编章中的收养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等。物权行为既与债权行为相区分而独立存在,则其性质如何,当予明确。关于此一问题,我国学界已争议不大,即物权行为乃为法律行为之一种。理论界应当肯定,物权行为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则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基本规则当然亦应适用于物权行为。此主张之阐释虽不必再耗费笔墨,但其结论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

5、为后文的分析将会表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理论的若干观点,恰恰是因为论者忽视了这一根本立场而导致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尽管我国民法学界承认有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但在是否就因此必然要承认物权行为之无因性上仍有激烈争论。但是,要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则必以承认物权行之独立性为立论前提。盖否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也就不存在下文所言的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更无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余地。在民法理论上,所谓法律行为的有因(要因)与无因(不要因),是对原因行为是否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回答而产生的分类——肯定者则为有因行为,否定者则为无因行为。故关

6、于无因性的讨论必以两个行为的独立存在为前提。在物权行为是否有因这一问题上,“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有因主义);反之,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无因主义),因而具有无因性。”[5]但无论如何,承认物权行为为法律行为之一种并得适用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是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否定的理论前提。  (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相对化之否定的立论前提之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皆属有效成立

7、,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俱为无效或不成立,债权行为有效成立但物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以及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但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尽管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有如此之多的类型,但仅有最后一种情况下的物权行为对债权行为的关系,才是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得以适用的处境,[6]即“债权行为不成立或无效但物权行为本身有效成立”为讨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唯一情况。在此基础上,至少可进一步推出如下两个结论:第一,物权行为的有因无因问题只存在于双方法律行为之中。只有在一个既存在债权行为又存在物权行为的完整的交易关系中,因债权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物权行为发

8、生物权变动,也只有此时,方有所谓物权行为有因无因问题的讨论;第二,所谓法律行为之瑕疵,即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可能单独存在于债权行为,也可能单独存在于物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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