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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来源:本溪市政务网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8-1913:05 本劳社发[2008]81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来源:本溪市政务网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8-1913:05 本劳社发[2008]81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
2、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企业、非企业社团组织,征缴机构可按缴费基数有关规定先行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其从业人员以补缴个人缴费的起始月为参保时间,个人参保时间不能早于所在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3、费的起始时间。 二、对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征缴机构可暂按实际掌握的从业人数,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从业人数,作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进行征缴。如事后核查企业实际发生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须补缴基数差的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在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期间,征缴机构可按本市前两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从业人数,计算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缴费基数。 三、所有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实发月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实发工资总
4、额申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低于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其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 四、经认定为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缴纳当期的养老保险费和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比照对应期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率计算。 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无法确定从业人数的,仍暂按我市个体养老保险现行的费率执行。 六、在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中,个别职工因各种原因只保留劳动关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审核符合补办养老保险的,在补缴基本养老
5、保险费时,需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按日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承担统筹费用的2‰。 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或职工事后提出要求重新修改个人缴费基数,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稽核。经稽核确属少报或漏报工资额的,除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需按对应期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率全额补缴漏缴的养老保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补缴漏缴部分应加收的滞纳金。如用
6、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不补缴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更改个人缴费基数,由此影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经认定为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个别职工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个人自愿申请将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到超过最低缴费基数控制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以我市对应期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全额计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适用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的特殊政策。 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本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7号颁布时间:2010-5-21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征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
8、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费五险缴费基数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第二条“企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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