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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政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从事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上所称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五条
2、 第四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
3、报和缴纳各项税款。”要求。运输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执行。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4、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第十四条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
5、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已于二○○九年三月四日废止。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收到包括需付给联运方的全部运输费收入作税计税营业额计算应缴营业税,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收政策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
6、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一、关于营业税政策 (一)交通运输业务 1.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
7、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试点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的“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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