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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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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1.lawof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1625《战争与和平法》•2.internationallaw——国际法边沁(英)1780《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3.publicinternationallaw——国际公法privi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二.国际法的概念:•(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1、周鲠生《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
2、度的总体。”•2、劳伦斯(英):“国际法可以认为是决定全体文明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动规则。”(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劳特派特(英)《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外部制裁来实施的行为的规则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主要地但并非绝对地为主权国家设置权利和义务。”•2、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3、《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
3、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CASE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2、特点:(1)内容的不系统性。(2)宗教性.(3)适用的地区性。•(二)中世纪阶段(从西罗
4、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三)近代阶段(公元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1、近代欧洲国际法形成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两件大事:•(1)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的理论以人的理性的三项基本原则为前提:–遵守契约–不侵犯他人财产,返还不当得利。–赔偿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格老秀斯将战争分成三种:•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为执行法律上的请求权和惩罚不法行为的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的召开:是欧洲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3、近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1)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2)国际法的领域扩大了。•
5、(3)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四)现代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蓬勃发展阶段。•1、蓬勃发展的原因:•(1)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2)国际经济关系明显变化。•(3)国际组织广泛涌现。•(4)科学技术突飞猛进。•2、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1)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发生变化。•(3)国际法的内容发生变化。•(4)国际法建立了新分支。•(5)国际法规范的法典化。•二、国际法的未来发展趋势:•1、国际法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2、国际法内容进一步扩展与国际法律管制强化相结合的趋势。•3、国际法规范效力增强的趋势。•三、中国与国际法:•(一)
6、古代:萌芽阶段。•(二)近代:•CASE1864年清政府抗议普鲁士•(三)建国后:1980年成立了中国国际法学会。第三节国际法学说•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一)格老秀斯学派:格老秀斯创立•1.理性——自然法(主要部分)→自然法学派•2.一般同意——制定法(次要部分)→实在法学派•(二)自然法学派:(德)普芬道夫:1672年《自然法与万民法》•理性、良知和法律意识•(三)实在法学派:(荷)宾刻舒克•习惯、条约二.现代国际法学派:•(一)新自然法学派:•1.规范主义学派:(美)凯尔逊•(1)关于国际法的主体:•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2)关于国际法的制裁:•2.社会连带学派:(法)狄骥
7、•社会规范包括: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二)新实在法学派:•1.权力政治说:(美)施瓦曾伯格•2.政策定向说:(美)麦克杜格尔•(三)其他:•1.马克思主义学说•2.社会学学说:乔治•斯凯利•秩序的等级•功能性的重复第四节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依据•一.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一)否定国际法的学说•1.认为国际法是没有法律性质的学说•⑴阿道夫•拉森的学说•⑵约翰•奥斯汀的学说•⑶索姆伦的学说•2.认为国际法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二)肯定国际法的学说•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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