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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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业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人才培养方案中能力培养目标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教育和五年制大专在校学生。第三条考试内容应突出“能力本位”,注重对学生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应用知识能力的考核,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第四条随着学院的发展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教学经验的不断积累,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第五条强化考试过程管理,围绕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采用一次性结课考试(期

2、末考试)和课堂教学过程中阶段考核,以及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和多渠道的教学质量评价方式。第六条考试成绩核定坚持公正、公平,客观评价学生学习状况,成绩记载必须真实、及时。第七条加强对考试结果的分析和评价,强化考试反馈作用。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八条为加强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学院成立院、系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考试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及组员组成。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各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任组员。各系

3、(部)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主任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专业教研室主任任组员。(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2.检查全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3.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4.解决和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5.巡视考场;6.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7.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等。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2.组织命题、审核、校对试题,做好试题保密工作等;3.协助教务处

4、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负责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4.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5.组织和审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成绩记载、试卷分析等项工作;6.负责本部门考试总结工作。第十条考场巡视考场巡视是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场秩序、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期间出现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督导考试工作,强化考试工作管理的主要形式,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职责为:(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二)检查试卷(纸)、考场须知、考场报告单及相关物品等是否准备齐全且无差错;(三)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

5、,有无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对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四)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一条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考试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分管考务的处长负责,由教务处(考务科)和各系(部)教学秘书具体实施。补(缓)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教学系(部)具体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2.负责试题的收集(建立试题库)及试卷传递等组织工作;3.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4.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

6、作;5.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6.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7.负责成绩的收、存和公布;8.负责安排组织补考、办理缓考等。第三章考试实施第十二条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在校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及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学习并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依教学计划所确定的课程考试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含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部)自主安排,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前随堂进行。第十三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按照门数计算。凡在学期内分部分或分别授课完成的视为一门课,统一考核,记载一个成

7、绩;若各部分独立性强,可分别考核,分数经折合后记载为一个成绩。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单独进行考核。第十四条考核资格和条件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必须取得资格,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资格由所属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含考查课)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有下列情形的应分别进行处理:1.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8、,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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