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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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科学管理的水平,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汽

2、、电车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汽、电车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的规定和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当地城市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根据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装备水平。  第六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

3、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含城市交通规划或公共交通规划)的要求。场站设施建设必须与车辆发展规模相协调。车辆、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项目建设必须统一规划、系统建设、逐步实施。以安全、方便、迅速、舒适的服务,满足城市居民出行的需求。  第七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场站选址、资金等建设条件。建设资金的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引进外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场站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九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4、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汽、电车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按下列标准车的数量可划分为三级:     一级为601辆及以上;     二级为201-600辆;     三级为100-200辆。  100辆以下城市参照三级建设规模执行。  注:车辆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年度标准运营车辆总数。按车长9m作为标准车换算单位,即换算系数=1.0,其它类别车辆按车长折算。  第十一条汽、电车工程项目由运营车辆、场站设施和职工住宅构成。  (一)运营车辆包括市区与郊区(含开通至市域的

5、公交线路)运营的各种类型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  (二)场站设施包括中途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无轨电车系统还包括整流站、线网、供电管理设施。  第十二条首末站、枢纽站主要包括:停车坪、回车道、候车廊、运营调度、司售休息、机修备件、厨房、厕所、浴室等站房设施。中途站设候车廊、路牌。  第十三条停车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防冻防滑设施等;无轨电车停车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小型单机组整流站。  (二)运营管理设施:调度、

6、票务、车队管理、行政办公、路务修缮等。  (三)生产及辅助设施: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库房、配电室、锅炉房、加油站、警卫、消防、环保、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娱室、医务室、托幼班、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第十四条保养场主要包括下列设施:  (一)生产及辅助设施:保养车库、修理工间(含车身中整修)、车辆检测线、材料仓库(含轮胎库)、危险品库、动力系统(变压器室、配电室、空压机房、锅炉房、乙炔氧气站)、加油站、警卫、消防、房屋修缮、劳保后勤库、防暑降温等。  (二)生产管理设施:技

7、术管理、保修机务调度、行政办公、职工培训等。  (三)停车设施:待保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车道、场区道路等;无轨电车保养场增设线网和专路馈线供电设施,距整流站较远时,应建单机组整流站。  (四)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文体、医务保健、托儿所、食堂、浴厕、女工卫生间等。  (五)安全、环保设施等  第十五条兼运营、低保功能的保养场,应参照第十三条增加相应的设施。  第十六条职工住宅和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的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第三章车辆与装备水平  第十七条汽、电车工程项目运营车辆

8、配备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2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由7.7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1.0辆/万人;  (二)100万人口至2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由5.3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10.0辆/万人;  (三)大城市由3.9辆/万人争取逐步提高到9.0辆/万人;  (四)中等城市争取逐步提高到7.0辆/万人。  注:①“城市人口”按城市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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