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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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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汉书·刑法志》中看刑罚制度变迁 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罚种类繁多,从夏商周时期就发展起来的墨、劓、剕、宫、大辟的古代五刑到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和种类的变迁实质上就是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汉书·刑法志》是研究汉代法制的一篇重要文献,其中包含了前汉以来各个帝王刑罚改革的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窥见汉代在礼法并用思想影响下的刑罚制度的变迁。 一、汉代刑罚制度变革的背景 汉初,在确立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问题上,曾经有一个选择的过程。汉初的七十年一直强调约法省刑、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从秦朝的“以法治
2、国”的治国方针,转变为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这种转变不仅表现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治国思想上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意识形态的选择,秦朝法家路线所确定的国与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的严重地不合理,苛政、酷法破坏了封建社会的秩序,阻碍了封建社会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统治在短短二十年就被推翻。从这个意义上讲,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经过汉初七十多年的无为而治,到了汉武帝时代,经济上已经有了极大发展,政治上也比较稳定,为了维护这种稳定的局面,政治上迫切要求改革自秦朝以来的严刑峻法,废除残酷的肉刑制度,《汉书·刑法志》记载
3、了汉文帝十联盟五年,少女缇萦为“赎父刑罪”而要求为父代刑,文帝有感于这件事情,而下令废止肉刑,用别的刑罚来代替它。从而废除了延续千年的肉刑。而此时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也显得十分的软弱无力,于是汉武帝把儒家学说当作有力的思想武器,利用它宣扬的“君权神授”、“大一统”等思想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出礼入刑,成为了中国法制”礼法并用”的开端,这为刑罚制度的改革打下了理论的基础。① 二、《汉书·刑法志》中的德刑关系 尚德不尚刑是中国古代政治统治的传统思想,古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德治,实施德政,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认为
4、仅仅靠道德教化就可以安邦强国。就算是在汉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期,法家思想也并未消灭。《汉书·刑法志》中认为德主刑辅是儒家法制思想的核心,刑为政、礼为本。刑之所去,礼之所取,出礼入刑。从这可以看出,在汉代学者的德治主张中,并不否认法、刑、律也是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汉书·刑法志》认为,从历史上看,历代帝王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都很重视法和刑,这是治国的必要手段。《汉书·刑法志》认为,周公通过三典来管理国家,治理百姓,这说明在社会不同的阶段,要根据社会治乱的程度,借助法律的力量,酌情使用三典,使百姓因害怕犯罪而远离犯罪。同时《汉书·刑法志》认为,即
5、使是在被称为“治世”的上古时代,刑罚手段也是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不是只象征性的给予处罚。《汉书·刑法志》引用了《荀子正论》的中“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来说明了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和刑的作用是诛暴禁恶,惩戒将来。 在肯定了法与刑作用的同时,《汉书·刑法志》反思了先秦灭亡的历史教训,确定了兵刑为末,德教为先,刑为礼用的德法观。在德与刑的关系上,汉代思想家一致认为,治理国家不可能没有刑罚,但是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必须“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由此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6、,”构建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汉代引礼入法,开创了一条儒家经典法律化和法律制度儒家化的道路。 三、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汉代刑罚制度的变革并不是孤立完成的,而是伴随着汉代引礼入法,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进程而完成的。在立法上,引经注律,纳礼入律,并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和“恤刑”的刑法原则,同时开创性地规定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赦宥复仇”等审判的原则。 汉代刑罚改革的开端,是以汉文帝废除肉刑为标志的。文帝十五年,齐太仓令淳于公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儿缇萦上书文帝:“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
7、过自新,其道亡由也。”请求没官为奴,替父赎罪。此事引起文帝极大的关注,遂下令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劓刑为笞三百,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为弃市。文帝废除了自夏朝以来实行了两千多年的肉刑,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大历史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汉书·刑法志》中却认为,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属由轻改重;劓刑和斩左趾虽改为笞刑,但因笞数太多,受刑者难保性命。因此,这次改革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的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罚制度改革。前元年下令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下令讲笞三百减为
8、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同年,景帝还颁布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的标准,同时要求行刑时不得换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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