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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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城区范围内(指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鼎湖区城市规划

2、区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四条端州区、鼎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工商、统计、监察、金融管理

3、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和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按规定组织建设。第六条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4、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程序办理,并将工程预结算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如道路、绿化、水电、通信、照明等,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5、》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三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以下优惠和支持政策:(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6、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下浮比例控制在贷款基准利率的15%以内。(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四章购买准入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肇庆市城区范围内连续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二)家庭收入符合

7、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十二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未婚、离婚等的单身人士不能申请。第十

8、三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四条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在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原租住公房或原廉租住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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