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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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一、征收管理。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

2、,年终汇算清缴。(1)、无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我市统一按季预缴。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2)、查帐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对上年度主业发生变化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及时变更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3、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70(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详见国税函〔2009〕388号、国税函〔2009〕684号)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

4、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我市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为70:农、林、牧、渔业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10%,娱乐业20%。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优惠和减

6、半征收。(财税【2009】69号)1、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详见国税发〔2008〕120号)2、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详见国税发〔2008

7、〕28号)3、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参照国税发〔2008〕28号执行。(浙财预字【2009】1号) 70对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跨省或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要认真审核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其中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列举的二级分支机构均需作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为避免产生应申报记录,应在汇总申报模块进行设置。二级分支机构在系统内的,二级分支机构为汇总申报单位,三级及以下分

8、支机构为被汇总单位。如上述分支机构情形发生改变的,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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