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治理视阈下公共文化管理运行基础和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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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治理视阈下公共文化管理运行基础和路径分析  公共管理语境下的共同治理(Co-governance),其重心是治理理论。近年来,治理理论逐渐渗透并被公共管理领域运用,这是社会发展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必然趋势。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描述,我们可以把治理理解为管理共同事务的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诸多管理方式的总和。治理与统治不同,治理需要依靠的力量不仅是政府,还包括社会,它注重的是政府和社会在对共同事务管理时的相互合作、权力制衡和协调互补,而后者则主要依靠政府控制力。共同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于单边治理的模式,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治理,目标是实现相关者

2、利益最大化。这种治理模式首先在公司治理领域得到理论认同与实践运用,后逐渐被引入社会和公共管理领域并成为政府改革的目标模式,表现为关注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为目的、以服务效果为导向、以多中心治理和责任分散为手段的结构多元化管理模式。  一、共同治理的理论要义  公共文化管理要追求文化公共服务效益最大化,保障人民拥有文化权利。其管理过程也是公共文化相关参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过程,目标包含在公共管理的最终目标中并与之保持一致。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受到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等管理思潮影响,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体系构建,公共文化管理逐渐转

3、型为更强调服务公众理念的公共文化服务,在管理职责的履行上强调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其方法和途径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与治理理论对比可知,发达国家采用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现代公共管理学领域中的共同治理。自20世纪80年代起这种从缺乏弹性的传统文化行政管理向富有弹性的现代共同治理型文化管理的转变,是西方国家政府在满足文化发展需求并应对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危机和政府失灵等问题时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管理模式在持续改革中实现大幅度的转变,逐渐形成共同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部门管理的基础上还存在大量的非政府组织(NGO)和非营利组织(NPO)

4、,如各种文化委员会、文化社团、行业协会、基金会等,共同参与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的提供。  中国现在也面临着同样的现实需求,文化在公众生活以及国际竞争中地位逐步上升。我国建立公共文化管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不仅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方向,也是中国提升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由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成为我国当前文化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公共文化管理也将转向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主,满足人们文化权利的共同治理模式。该模式需要探讨在由国家、公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组成的三维结构框架下政府文化管理的功能与重点问题。因此,公共文化管理中的共同治理要求党政文化机

5、构与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之间达成一种合作管理的新型关系状态。政府行使公共文化行政职能要以社会全体公众为服务对象,努力实现人人参与文化创造并享受文化成果的目标。我们探讨公共文化管理共同治理模式的运行基础,需要了解共同治理在公共文化管理语境下的理论要义。  (一)共同治理的价值取向  决定共同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公共文化管理手法的核心理念在于保证文化权利。这是现代公共文化管理在制度设计、模式选择和政策制定时的基本价值取向。关于文化权利,联合国大会在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将文化保障的内容归纳为六个方面的权利,即文化认同及文化多样性、

6、文化生活参与、文化的保存及传播、文化合作、文化资产保护、对文化创作者、传递者及翻译者的保障等。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文化权利体现在公民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接受教育和培训权、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权、参与文化活动权、进行文化创造权、公民的文化成果受保护权以及文化平等和选择权等七个方面。  (二)共同治理的主体构成  由于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因此共同治理的主体应该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支持型的、边缘型的、不支持型和混合型四种相关者,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我们在管理中应当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故而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有哪些利益相关者,是构建

7、公共文化管理治理模式首先要明确的。不难理解,文化利益的相关者是广泛的,可以说公民个人、文化企业、文化管理部门(包括党政各部门)、文化社会组织(包括文化社团、各种中介机构、非营利组织)等都包含在内,构成共同治理的主体,又分属不同的种类,文化管理主体应该根据利益相关者类型进行一定区分,特别是不支持型相关者,他们作为共同治理的主体之一,其作用力和作用方向应该得到关注。  (三)共同治理的关系体系  我国构建政府治理模式需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关系,此举是实现共同治理的关键所在。政府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包括四个方面:(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政府与企业的关

8、系;(3)政府与公民的关系;(4)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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