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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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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 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 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1·4条 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
2、环境责任。 第1·5条 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 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1·7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 第1·8条 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
3、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运营资质管理 第2.1条 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 第2.2条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一类:50~100万吨/日; 二类:20~50万吨/日; 三类:10~20万吨/日; 四类:5~10万吨/日; 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条 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委托运营企
4、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第2.4条 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第2.5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第2.6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纳人污水处理厂的监督、考核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埋厂技术负责人
5、,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或在运营期间出现违反本章规定的运营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扣减运营服务费,直至终止运营服务合同。表1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规模条件一类污水厂(50-100万吨/日)二类污水厂(20-50万吨/日)三类污水厂(10-20万吨/日)四类污水厂(5-10万吨/日)五类污水厂(1-5万吨/日)运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小于3000万元人民币不小于1500万元人民币不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运营企业的运营经验1、运营同类污水
6、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汗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50万吨/日;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100万吨。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50万吨/日。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吨/日;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20万吨/日。1、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不小于5万吨/日;2、同期运营的同类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吨/日。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二年以上且单个污水处理厂
7、建设规模不小于3万吨/日,或运营(或合作运营)同类污水处理厂三年以上且建设规模不小于1万吨/日。运营项目生产或技术负责人职称及从业经验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10年以上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10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8年以上。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8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2、5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工作3年以上。运
8、营项目专业人员职称及人数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10人。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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