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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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独创的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对于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但规划编制实施中会引发多种规划衔接、地方发展权调整、生态补偿、府际利益协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应当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具体措施包括:在发展规划法中嵌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内容,确立该规划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体系的法律地位;建立规划衔接制度,构建“多规合一”的机制与规则;调整地方立法和产业政策,使之体现不同功能区政府的差异化事权;回应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现实需求,在生态预算中强

2、调生态环境的生产力价值;构建中央政府主导的府际利益协同机制,促进府际协议法律化。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生态预算;府际协同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独创的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对于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但规划编制实施中会引发多种规划衔接、地方发展权调整、生态补偿、府际利益协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应当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具体措施包括:在发展规划法中嵌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内容,确立该规划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体系的法律地位;建立规划

3、衔接制度,构建“多规合一”的机制与规则;调整地方立法和产业政策,使之体现不同功能区政府的差异化事权;回应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现实需求,在生态预算中强调生态环境的生产力价值;构建中央政府主导的府际利益协同机制,促进府际协议法律化。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生态预算;府际协同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独创的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它根据环境承载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强度与潜力等情况,将国土空间划分为工业品主产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品主产区等功能区,对不同区划实行差异化政策,藉此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及区域间异质性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4、,主体功能区规划被置于空间开发体系的关键地位。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强化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但是,我国关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尚无基本立法,相关实践是依据201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这既未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也不利于构建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长效机制。鉴于此,本文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形成背景出发,通过分析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发的五大法

5、律问题,结合我国空间规划、产业调控、生态补偿、府际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治化路径提出建议。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提出及现状  国家规划(或计划)体现国家理性,有利于国家对发展目标、政策、体制等进行前瞻性、主动性调适。①我国自“五四宪法”开始建立国家规划制度,形成了五年一规划、年度一计划的传统。“十一五”以前,我国以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为规划体系的重心,兼有产业规划、改革开放试验区(如经济特区)规划、国家区域战略(如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等规划。这些规划重视促进经济增长,却忽视统筹资

6、源布局;②融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政府职能配置和社会治理于一体,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治理网络,虽然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但不能有效解决区际资源配置不公、约束性指标软化、政策效果打折扣等问题。③规划层累势必造成政府效率低下,提出了对规划体系进行整合的现实需求。2006年,“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建设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完善区域政策和政府绩效评估。2007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于2008年形成辖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进而形成送审稿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各省(区、市)编制主体功

7、能区规划需要对辖区内资源进行大摸底,而各地情况复杂,对区划指标、开发强度、配套政策等存在认识分歧,造成编制进展极其缓慢。加上功能区划要求资源集约利用,影响GDP绩效评估,因而各地对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存在一定的抵触。2010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敦促各地尽快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2012年4月,黑龙江省印发首个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各省(区、市)于此后两年内陆续完成了本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长达近五年的时滞使得各省(区、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未能约束本省(区、市)编制的“十二五”规划。2013年11月,党的十

8、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至国家“十三五”规划编制时,主体功能区规划被置于空间开发体系的基础地位。目前,主体功能区规划已成为我国规划体系中具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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