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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含移植)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上报-办结∟现场查验、公示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审查是否填写完整,意见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转报。2.《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查是否取得伐区规划号;申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3.98 山林权属凭证: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要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要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要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法人机构的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4.伐区设计文件:审查《伐区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伐位置是否在申请单位或个人权属范围;附每木检尺调查记录表。5.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审查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应粘贴于A4大小的纸张上,并注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照片制作人或单位。6.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审查是否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证执法人员共同调查,报告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①调查人员(应注明执法证号)、时间和地点;②珍贵树木的基本情况;③申请采伐的理由;④是否为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若是则应注明挂牌号;⑤调查结论及建议意见;⑥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审查现场调查意见是否同意。7.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审查方案是否合理可行。8.98 一是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查文件的有效时限,采伐范围是否一致。二是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查文件时效,采伐范围是否一致。三是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审查报告调查人员、时间、地点,调查结论,调查人员签名,单位盖章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采伐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采伐条件进行审核审查上报采伐申请是否符合采伐政策和有关规定。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核发放采伐证注意事项(一)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二)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般树种,应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三)有林地和非林地混合申报时,要提供非林地树木权属凭证。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8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98 采集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审核—决定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它错误。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2013)224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采集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采集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采集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采集批准文件内容及采集作业的办法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98 (三)对是否符合采集条件进行审核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规定,审查采集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98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98 采挖(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移植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现场查验、公示树木采挖申请要求两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现场查验、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在林地上采挖树木,已经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前或伐中要求采挖树木,可提交《树木采挖申请表》,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林地植被恢复措施。2.在林地上采挖树木,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1)《树木采挖申请表》:审查有否两位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同意意见,是否有林地植被恢复措施。98 (2)《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查是否有伐区规划号;申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3)山林权属凭证: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属国有或单位的要提供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委托办证的应提交委托书。(4)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审查《伐区调查设计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挖位置是否在申请人权属范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三、审核发放采挖证注意事项(一)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98 《树木采挖申请书》要工作人员现场核实,采挖条件按《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林[2012]7号)规定范围以外的树木和《关于公布<禁止大树移植出省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名录>的通知》(闽林政[2012]36号)规定以外的树种。(一)本规定的树木特指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般树种,提交人工营造的证明材料。(四)符合采伐条件集中连片采挖面积不得大于3亩。(五)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在证上注明“树木采挖”。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98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审核—决定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政[2015]25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98 (三)对是否符合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保护植物条件进行审核对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04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林政管理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5]25号)第二条规定,审查其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98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98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批(上报)—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护发[1989]353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98 (三)对是否符合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和《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1989]353号)规定,审查出售收购利用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8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材料98 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核转报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报表》中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2)申请报告主要审查98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申请报告是否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生产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基地自然条件是否适合建设树种生长发育,区域布局是否合理,当地或者生态条件相似地区对选育树种的种子(穗条)、苗木是否有长期或者潜在的需求。是否对选育树种开展了系统研究,是否收集保存了丰富的育种资源且保存完好;基地是否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生产用地规模不少于20公顷且不能为租赁土地。审查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保证享受财政补贴(拨款)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是否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一年以上。(3)附基地照片主要审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否附基地照片,且基地图片、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基地自然条件、区域布局、选育树种研究、育种资源、生产规模和发展潜力、机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等情况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98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审核转报)98 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现场查验、公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使用林地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项目类型是否有误,蓄积、林地保护等级、珍贵树木、重点生态林面积等情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98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规划选址相关材料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或经过批准,是否完整。4.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5.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地实际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并提供协议材料。6.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主要审查提供的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7.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主要审查提供的相关证明、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98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主要审查是否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项目红线范围是否与选址红线图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重点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9.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主要审查按林资发12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明确选址合理性、期满后能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核对照国家及我省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立项级别、类型和拟使用林地的区位和保护等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98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98 建设审批(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审核—审批∟现场查验、公示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公示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使用林地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项目类型是否有误,蓄积、林地保护等级、珍贵树木、重点生态林面积等情况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98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项目批准文件深度够不够(如应提供初设批复,却只提供工可批复),规划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选址意见面积与红线图是否一致,红线图是否有盖章,是否完整。4.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5.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地实际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并提供协议材料。6.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主要审查提供的相关证明、意见材料是否能证明该项目有关情况,是否明确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主要审查是否按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编制,相关内容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项目红线范围是否与选址红线图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应审查报告中是否重点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98 (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照国家及我省使用林地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立项级别、类型和拟使用林地的区位和保护等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98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受理-审核-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审查标准、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审查申请备案的应属于本县(市、区)行政界内(含省属国有林场)林地上的林木,或非林地上的古树名木和珍贵野生树木。2.组织抢险及林木采伐紧急情况说明和情况简介: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是否有组织抢险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报备。3.抢险采伐林木过程中的视频、照片证明材料,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三)决定环节是否经过承办部门审核,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合理。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98 1.有无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人员签字;2.按照申请理由,承办单位提出的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采矿项目林地预审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现场查验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申请报告:主要审查是否明确矿权。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3.矿权范围有关材料(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提供)(1)矿权已确定的矿山,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拟设立矿权的矿山,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拟设立矿权范围的证明材料。(3)已建矿山(此类矿山系原已取得采矿证,但矿区范围需扩大),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上主要审查矿权是否明确,矿山座标是否经国土部门确认。4.矿区总平图或含矿区总平图的矿山开采方案:主要审98 查矿区外设施布局及是否使用林地,及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5.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6.使用林地现状图及因子调查表:主要审查是否参照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进行制作。其中对使用林地现状图,主要审查红线范围是否与矿区范围相符、是否完整,图例及标识是否规范,现状图的套数是否按要求提供。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地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各类矿山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将矿山规模、矿种类型、开采方式等与可以使用林地的保护等级进行对应,审查矿山是否条例用地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本部门已核发的使用林地批文(含预审意见、前期用地批文等)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98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预审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预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预审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同意预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预审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9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主要审查提交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否是原件,原证要收回。(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主要审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中变更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是否说明清楚。(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主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98 (4)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相应的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变更企业名称,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按重新申请处理);变更法人代表,提交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注册地址,提交新地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生产经营种类,提交按规定应增加仓库面积的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新增加品种的介绍;新增林木良种生产经营的应提交采种林分权属证明和良种证复印件;变更生产地点,提交新增生产地点的权属证明和检疫证明及生产用地用途证明。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变更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定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登记变更情况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98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核转报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主要审查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主要审查身份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对经营场所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房产所有权人,自建房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事业单位自建房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98 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采种林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苗木生产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可由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出具。当地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委会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用途证明可以合并一起出具。事业单位没有土地证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划拔土地的文件或和乡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等。(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类相适应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贮藏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委托冷藏或检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⑴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生产杉木、马尾松等需要冷藏的种子还需要冷库或冷藏设施;⑵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和钢卷尺。98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⑴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⑵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6)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7)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林木良种来源,代销种子的,提交代销合同和供种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良种证的复印件;通过购买取得良种的,订购期应提交购种合同和供种单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良种证的复印件,合同已履行的还应提交发票、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复印件。98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该植物新品种合法的生产经营权。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营林股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查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具备以下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并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和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2)无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从事育苗生产的圃地面积不小于10亩;(4)具有必要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a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98 b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四)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 98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1-3条外,(1)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4)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1-3条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级核发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中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主要审查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公司应提交章程复印件:主要审查身份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材料(照片和产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对经营场所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房产所有权人,自建房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事业单位自建房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98 采种林分证明(照片和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采种林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苗圃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等复印件)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苗木生产用地的合法使用权,租赁合同应当追溯至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可由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出具。当地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由村委会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乡政府审核盖章,用途证明可以合并一起出具。事业单位没有土地证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划拔土地的文件或和乡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等。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清单、照片、发票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种类相适应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设施设备,贮藏和必要的检验仪器,委托冷藏或检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1)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生产杉木、马尾松等需要冷藏的种子还需要冷库或冷藏设施;(2)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游标卡尺和钢卷尺。98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复印件: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是否和其它材料一致,是否过期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1)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6.从事苗木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是否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营林股组织2名执法人员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核查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具备以下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条件。并对核查结果签署意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和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2)无检疫性和危险性病虫害;98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从事育苗生产的圃地面积不小于10亩;(4)具有必要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a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b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四)对材料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查98 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业初级以上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1-3条外,(1)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4)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5.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1-3条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9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勘察)—决定—办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批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主要审查提供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否是原件。2.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审查表格内容是否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是否和提交的其它材料相一致。3.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主要审查是否有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4.延续许可证申请报告,主要审查报告内容是否包括:(1)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①生产经营情况(可列表说明品种、数量、来源、去向,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②档案建立情况;③98 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附一份检验证书或质量检验记录及标签、包装的样本)。(2)有关项目变动情况①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法定代表人、地址、生产经营种类等有变动的,应提交证明材料);②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③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技术人员和采种林分、生产用地有变动的,应提交资格证明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延续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注意审查和现场核实: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98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变更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申请变更被许可人会同新主体的变更事由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变更新主体(或单位法人代表)的合法身份证明。2.审查企业提供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原件。 3.审查申请变更经营加工地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对是否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变更进行审核对照国家及我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变更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申请材料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98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木材经营(加工)类型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申请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身份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 3.木材经营(加工)地点(含木材仓储地点、只有、租赁、待建)证明材料: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是否合法、有效。4.加工木材年消耗林木蓄积5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是否提交木材加工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报告(包括规划布局、当地森林资源承受能力、技术装备、原料合法来源及市场分析)。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对是否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条件进行审核98 对照国家及我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申请材料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延续办理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上报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二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法人代表、人员上年度参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的完成情况。2.审查企业经营加工情况。 3.审查企业加工木材来源的合法性情况。4.审查企业木材进出仓制度执行情况。5.审查企业提供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原件。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对是否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延续办理进行审核对照国家及我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延续办理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98 三、审查注意事项申请材料应据实填写,有关要件和内容要齐全、规范、准确。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窗口受理、审核、发证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主要审查需运输的木材属于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2.调运申请书:主要审查是否与码单填写一致,是否有检尺单位印章3.木材检尺码单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码单中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合计有效时间等栏目有无涂改,有无过期,码单有无盖检验员检验章、检验单位、辖林业站印章等。98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三、审查注意事项应注意是否木材凭证运输范围,一、二道码单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二)工作敷衍、推诿扯皮的;(三)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核发木材运输证或做出明确答复的;(四)不遵守办证机构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发放木材运输证的;(七)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却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放木材运输证的;(九)审核有关材料不认真,造成重大损失的;(十)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空白木材运输证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变更隶属关系、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审核—上(申)报∟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查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影像资料;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查申请文件;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3.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审查申请文件;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98 4.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审查申请文件;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合并的,提交合并后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拟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交拟减少面积的位置图。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森林公园审查负责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1.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查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一级标准;拟建的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40分以上;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2.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审查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3.国家级森林公园变更隶属关系:审查符合国家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不影响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4.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9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承包应实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办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填写内容是否正确。2.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主要审查是证件有效期。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审查注意事项凡从事调运木材及其制品和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包装箱、电缆盘、光缆盘、衬木、垫木、支架等)的单位,应向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登记备案,从省外调入的,必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经同意后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禁止从松材线虫病发生县调入松原木和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制品及其包装材料,防止疫情随调运传入。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9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检疫)—办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填写,重点审查树种,数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2.调入地有提出检疫要求的,需提供调入地森防检疫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主要审查其有效期、树种、数量。 3.对必须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对合格证的有效期,树种,数量等进行审查。4.属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本省,审查其有效期限是否在一个月以内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原件1份。98 5.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主要审查其有效时间是否在30天内的,提交的《植物检疫证书》不否有效。6.属邮寄(运递)应施检疫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要求其交验邮包(运递物),认真核对其种类、数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审查注意事项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调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98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省内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现场检疫)—办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填写,重点审查树种,数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2.对必须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对合格证的有效期,树种,数量等进行审查。3.对采取邮寄(运递)应施检疫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要求同时交验邮包(运递物),认真核实其种类、数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审查注意事项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八条“98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调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木材运输(特运证明)审核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窗口受理、审核、发证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木材检尺码单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码单中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合计有效时间等栏目有无涂改,有无过期,码单有无盖检验员检验章、检验单位、辖林业站印章等。2.稀有珍贵树种办理特运证明申请单主要审查珍贵树木填写树种名称,不得用统称或简称,规格、数量、树种来源、运输地点是否填写清楚3.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主要是审查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是否清楚。4.申请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审查如是个人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村集体的需提供村委的证明。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三、审查注意事项应注意是否属珍贵树种,码单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98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二)工作敷衍、推诿扯皮的;(三)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核发木材运输证或做出明确答复的;(四)不遵守办证机构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五)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发放木材运输证的;(七)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却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放木材运输证的;(九)审核有关材料不认真,造成重大损失的;(十)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空白木材运输证的。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核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转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申请报告:主要审查项目类型是否有误,重点审查申请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2.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审查申请项目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过期。3.拟使用林地权属材料:主要审查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与其他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所载内容有无错误或缺失。4.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因省里只制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各地实际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此项材料主要审查用地与被用地双方是否按规定签订并提供协议材料。5.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审查活动的地点、面积、活动时间、参加人数、活动方式,98 活动对森林、林地的影响评估及补救、补偿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要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6.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对是否符合申请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进行审核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后内容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98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98 审查环节为:审查(实地核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2013)1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有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审查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的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8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98 审查环节为:审查(实地核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闽林(2013)1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其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有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等。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核98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规定,审查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的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98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猎捕证核发或特许猎捕证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实地核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2013)13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其申请的野生动物猎捕证或特许猎捕证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申请野生动物猎捕证或特许猎捕证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其是否有持枪证,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证明其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野生动物猎捕证或特许猎捕证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是否提供猎捕方案,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猎捕证或特许猎捕证条件进行审核98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闽林〔2013〕18号国家及我省野生植物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野生动物猎捕证或特许猎捕证的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98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2013)1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其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名称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被许可人是否因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而接受过调查,被许可人的场所、设备、资金、技术等条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驯养繁殖活动能力,以前有违规是否已整改到位。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98 人。(三)对是否符合继续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审查是否具备继续驯养繁殖所申请的野生动物的场所、技术、资金各种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8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或审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实地核查,蛇蛙类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闽林(2013)1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主要审查资质证明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必须是法人单位才能申请)。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材料:主要审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内容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证。是否有适宜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和必须资金。是否有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的技术能力证明。是否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98 数量相适宜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条件进行审核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6号)第十五项及《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审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是否符合条件。被许可人的场所、设备、资金、技术条件是否具备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能力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98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野外用火许可证办理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环节98 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事项(必须由森防站或资源站提供证明)。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填报不清、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福建省野外用火审批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省厅印制的表格格式进行填制,重点审查申请负责人、山场的地点、面积、土地类别、用火目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有无林业站负责人及踏查人签字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2.个人的身份证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3.用火点的权属证明:审查是否有权属证明。4.野外用火协议书:审查是否与用火点的权属单位(个人)签订协议。5.确认区属森林消防队10人以上到现场看护,并携带灭火机具(附:名单)。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批股成员(三)对是否符合野外用火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野外用火审批的条件。98 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后内容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确定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现场勘察)—审核—上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场勘察不计入审核转报时限。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按照办理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三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错误、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是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照片是否标注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图片制作人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林木种子采种林(种子园、母树林)申请报告是否完整,采种地点、采种种子的品种、数量等填写是否规范。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业务工作人员(三)对材料是否符合采种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业务人员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内业审查情况及提出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规定。岗位责任人:林业局行政审批股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98 关于区分采种林的种类:一般采种林 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 临时采种林 是指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 群团和散生的优良母树亦可采种。 禁止从劣树和劣质林分采种。母树林 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确知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种子林。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超延法定时限或拒绝办理的;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3.未履行本机关审批服务承诺,受到行政审批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不按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一般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核-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审查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或其他错误等。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进行审查1.《林木采伐申请书》:审查是否取得伐区规划号;申请书记载伐区情况、采伐地点、采伐数量等与伐区设计书是否一致;采伐更新措施和日期有否填写;林权所有者或委托人申请资格和签章规范、业务部门意见栏签章规范。2.山林权属凭证:申请人提供新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或联合所有林权人提供林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林权村民小组所有的要提供村民户长会议决议和村民小组长身份证明;林权村集体所有的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代表花名册、村主任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林权国有或单位的提供申请法人机构组织代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如委托办证的提交委托书。98 3.伐区设计文件:审查《伐区调查设计申报书》、《各树种材积计算表》和《伐区位置图》记载的林大小班、面积和数量是否一致,有否盖评估机构印章;伐区申报书填写是否完整;采伐位置是否在林权申请人权属范围。4.因征用占用林地采伐: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查文件的期限是否有效,与申请采伐地点、林大小班是否一致。5.因其它灾害采伐:森林火灾、病虫害、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应提交灾害调查报告,对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的,还应提交预防和除治方案。审查是否是有权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与申请采伐地点、林大小班是否一致。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林木采伐审批负责人。三、审核发放采伐证注意事项(一)发证采伐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二)林政业务系统通过的伐区规划号是基础审批条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单位或个人取得伐区规划号应完成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所属山场上年度未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或虽有发生但已采取了预防和改进措施;其它特殊情况采伐的如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县级以上规划的生物防火林带和省级以上科研目的等。(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实行一小班一证制,其它单位实行一伐区一证制。(四)采伐期限不得超六个月,特殊情况必须经批准适当延期。98 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核转报审查工作细则98 一、审查环节审查环节为:受理—审查—决定—办结二、审查内容、标准及审查要点(一)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是审查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事项。三是按照办事规程要求的申报材料清单,逐项对照检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四是检查是否有明显的打印、装订、缺漏。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二)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1.材料格式: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格式范本进行制作,重点审查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是否与其申报材料一致。2.拟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单位的资质证明:主要审查其资质证明是否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致,有无过期;有无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有无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的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国家湿地公园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的评估报告,包括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3.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批准文件:主要审查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与其申报材料是否一致,有无过期,是否完整;申报建设项目公示材料;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98 岗位责任人: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野动植办审查负责人。(三)对是否符合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条件进行审核对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办湿地字[2014]6号)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土地的条件。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三、审查注意事项关于精简审批材料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前一个审批环节(预审)已经提交的材料,且经预审的建设内容和用地范围没有变化的,下一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申请表通过林政系统生成的,不需申请人手工填写;跨县、跨设区市的申请表,不要求申请人在项目合并表上盖章;凡是对审批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四、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98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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