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422162
大小:209.0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07-28
《2003年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03年北京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法学专业(专升本)入学考试辅导光盘整理文字资料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参考书:英语科目:《英语考试参考书》(专升本入学考试参考丛书),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民法科目:《民法考试参考书》(专升本入学考试参考丛书,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刑法科目:《中国刑法论》(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杨春洗、杨敦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第2版重排本)。本文字材料也可以从网上下载:http://www.pkulaws.com北京大学法学院远程教育办公室整理2
2、003-5-28《民法》考前辅导主讲:王轶北京大学法学院第18页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四)、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化)。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的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起止时间:始于出生、
3、止于死亡。胎儿的保护:《继承法》中,有关给胎儿留下特留份的问题。(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无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制度。监护资格(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在法律效果上的区别。4、自然人的住所。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营户的概念及财产责任。6、个人合伙。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相对于公民(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民
4、事主体。法人的成立条件法人的分类第18页(1)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的能力(1)、法人的权利能力;(2)、法人的行为能力;(3)、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的变更;(2)、法人的终止;(3)、法人的清算。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标的要合法;(4)标的要确定可能。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
5、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实施的民事行为。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五、代理制度。(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公民、法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代理权的发生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五)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六、时效和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2、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期间的计算方法
6、;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4、诉讼时效期间与初始期间的关系。第二部分: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权是指法律基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伦而赋予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种类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亲属权、监护权。第三部分物权一、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直接管理、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权利。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而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静态财产法律关系反映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关系;动态财产法律关系则反映了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
7、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许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二)、一物一权原则:指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其内容包含三方面:1、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三)、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设立、变更和丧失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