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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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  [摘要]公共理性是一种公共化的思维方式和合作共治的公民能力,对于转型期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共理性是理性的公共化,是一种使“理性”步入“合理性”的观念,其基本要素包含主体的平等性和目标的公共性对于法治的建设与发展,公共理性是其必然内涵和重要基础,因为公共理性可以测量法治社会的水平,公共理性与法治社会密不可分公共理性的形成在实践上说就是一个公权与私权不断沟通的过程,而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府发展指数和余杭法治指数等一系列法治实践在公权与私权层面对公共理性的培育都具有现实作用因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初衷和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着眼于转型的中国社会,经由法治实践

2、培育出普遍的公共理性,整合力量以共建法治社会  [关键词]公共理性;法治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公共理性”是一种思维和决策方式,是一种公共素养和公民能力,是一种利益整合机制和合作共治能力“公共理性是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1]39在一个急剧变迁的转型社会中,人们会面临“原子化”的社会挑战,社会的联结状态出现松散,进而出现“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道德规范失灵

3、等一些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的现象”[2]此时,公共理性对转型期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因为从根本上说,整个社会的正义和秩序有赖于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的成熟是法治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和必要条件,而公共理性的形成又主要依赖于法治实践的推动于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提出就天然地与公共理性的培育密切相连  2012年12月15日,钱弘道在中国法治国际会议上首次公开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2年12月16日,钱弘道在中国社会科学论坛上做了《中国法治的学术参与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演讲,进一步阐述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背景、界定及其意义2013年2月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钱弘道教授的《中国法

4、治实践学派正在形成》(第A07版),这是公开发表的关于该学派的第一篇文章2013年4月9日,《光明日报》理论版整版刊登《法治指数三人谈》,钱弘道的《法治指数:法治中国的探索和见证》一文(第11版)再次阐述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13年7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报》专门组织讨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李步云、武树臣、邱本三位学者发表文章(第A08版),从不同角度阐述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换言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通过法治实践推动普遍的公共理性的形成  一、公共理性可以测量法治社会的水平  对于法治的发展、法治道路的建设,公共理性是一个绕不开的主题,也是

5、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首先体现在公共理性与法治社会的关系上,公共理性与法治社会密不可分  公共理性与法治社会是什么关系呢?公共理性有以下特征:“(1)公共理性的理念是把理性的运用限制于(a)所有理性的一般特征,比如推理和证据规则,以及(b)一般共享的信念、常识性推理和无争议的科学方法;(2)这个理念适用于有关基本结构和宪法要素的慎议和讨论;(3)这个理想适用于(a)参与政治论辩的公民和政府官员,(b)参与投票的公民,(c)从事官方行为的政府官员――只要论辩、投票和行为属于(2)所界定的范围内”[3]730因此,公共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一种从“理性”步入“合理性”的公共化、社会化

6、的思维方式:从个体性的思考转向主体间的思考,从眼前利益的思考转向长远利益的思考,从私人利益的思考转向公共利益的思考;在公权层面从统治走向共治,在私权层面从私民走向公民,最终使两者交集于公共场域,形成善治公共理性是理性的公共化,其基本要素包括了主体的平等性和目标的公共性主体的平等性是指身份、地位的平等,非职务的平等,目标的公共性是指平等主体对公共善的共同追求一个社会当中,有政府的公职人员,也有一般的普通公民,他们在职务上有所差别,但其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公共理性的根本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公共善的共同价值追求,以及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治从这两个基本要素出发,

7、结合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我们可以初步引申出公共理性的三个评价标准:一是公权主体是否将自己仅仅视为共治的一部分,二是公民社会是否将自己视为共治的主体,三是这两部分主体的共治是否具有共同的社会目标  “法治社会”是一个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对应出现的语词,它们虽然相互联系,但着眼点不同就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国家的存在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中间阶段,法治社会相对法治国家是更为上位且宽泛的范畴  郭道晖教授认为,“就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而言,社会与社会权力是先于国家和国家权力而产生的;国家和国家权力最终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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