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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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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7) 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
2、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
3、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
4、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需要,可以省略行业。 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
5、同于从属企业的字号。 第十六条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
6、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
7、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合伙协议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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