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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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仓促之下无良法之刑法论文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二、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三、〔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违反宪法,越界定罪。四、〔2013〕21号文关于诽谤罪的漏洞。由发布者对与之没有意思联络的浏览、点击如果被诽谤的是官员,那么〔2013

2、〕21号文第2条就成了官员对付举报者、质疑者的杀手锏,者或转发者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株连术,违反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五、〔2013〕21号文对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解释被左右其手,导致网络黑打。六、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网络世界的玄机为了完成一时的政治任务。  关键词言论自由;寻衅滋事;网络黑打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司法解释其实不算法,但在实践中管用,所以本文还是不得不把司法解释当做法来看待。  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扩大到信息网络,为了配合两最高的调子,《人民法院报》还刊发了周光权教授的文章,曲新久、洪道德等专家也发话力挺两最高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司法解

3、释甫一公布,还是立即遭到网民的炮轰。各地官媒纷纷发布网友因发帖、造谣被刑拘或行拘的通稿,有的地方公安局争先恐后抓人,印证了网民的担忧。《环球时报》在9月22日发社评说《解释》已对网上造谣诽谤形成震慑,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道出了这份司法解释的应急目的。但是,司法解释岂能如此仓促应战?  一、寻衅滋事罪的来源  寻衅滋事罪本来是从1997年修订之前的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原文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刑法》第293条原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4、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针对组织、发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该条第二款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对第一款所列四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法中都另有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予以规制,所以,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更注重保护网络下的社会秩序,针对那些直接后果不严重,但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情形,并明确列举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方式。寻衅滋事罪侵

5、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其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网络下的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道德和法制。寻衅滋事行为,其情绪宣泄的特征较为明显,以他人或他人的财物为宣泄对象,所以刑法规定以情节恶劣或严重并破坏了现实社会的秩序为定罪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以寻衅滋事定罪的案例不常见。  二、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以信息网络为犯罪对象,入侵、攻击、破坏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不少见,《刑法》第285、286条有专门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不少见,《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

6、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的其他条文中,并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实施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决定》中,也未见通过计算机网络发贴、造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以定罪量刑。2013年7月15日,最高

7、法和最高检公布了法释〔2013〕18号《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13〕18号),对《刑法》293条第一款所列前三种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第四种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  法释〔2013〕18号是最高法、最高检专门就寻衅滋事罪做出的解释,分别在2013年4、5月份通过,7月份颁布,在起草此司法解释的时候,最高法、最高检不可能远离网络江湖,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在信息网络上宣泄不满,发帖、造谣的事。但是,两最高的先生们,都坚守了司法解释不得越权的界限,没有把在信息网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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