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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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库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一节储存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储存化学物品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的分类要求,其仓库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0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要求。第二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场所,应设置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当在气体爆炸下限20%以下。第三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四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

2、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止静电措施应按《化工公司静电接地设计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储罐液位下与储罐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储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第五条各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六条储罐上的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冰冻季节每次作业前应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要内外清洁、启闭灵活,冬季要防止阀板冻结在阀座上。每季度检查一次阻火器,冰冻季节每月检查一次。第七条储罐区输料管的防火、防爆管理:1、输料管线应地上铺设,避免采用封闭式管

3、沟铺设;埋地管线应有标志,并按规定开挖检查。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均应进行热应力的计算,并采取相应的补偿和锚固措施。3、使用中的管线、管件应结合清罐进行试压。4、管线及管线连接处无渗漏;管线无严重损伤、锈蚀、防腐层完好,其局部损伤深度不得超过1.5mm。5、输料管线应规定作防静电和感应雷跨接并接地,定期清除管件的锈蚀或油污,防止电阻值超标。6、管线穿越、跨越和坡度应满足技术和安全要求。7、各类管线应按规定涂刷不同的颜色标记。第二节动火用火规定第八条根据我公司储存的物资多系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装卸过程中隐藏着着火、爆炸的危险因素,特制定本规定。第九条

4、凡进行下列工作的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1、土建、安装、扩建,无论在库区、罐区内外的动火工作。2、罐区、库区内设备维修、检修的需动火的工作。3、公司划定非动火区(库区和罐区二道门之内的全部区域),非动火区内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动火。但因工作急需,而又不能采取其它措施时,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动火许可证。4、未划进非动火区的地点、设备和容器(不是盛装危险物品的容器或设备),在焊接前必须察看清楚周围环境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质,其它动火工作,必须办理动火手续(如撒沥青、烧电线等)。凡是允许

5、暂时动火的地点,一律不准吸烟。第十条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1、动火许可证上应注明动火原因、动火有效期、动火详细位置、安全防火措施、申请部门、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员及动火项目负责人和安保部主管签字方可生效。2、外包工程,用工部门在施工中需要动火时,由我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向外包单位讲明我公司制度情况)。3、电、气焊和其它动火人,必须接到许可证方能动火,无许可证发生事故应由动火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4、动火人必须按动火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操作,如有违反者,由动火人负责。第十一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

6、,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保部门报告。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7、。4、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十二条动火分级审批1、动火许可证经安保部同意盖章后,方可有效。2、危险性较大的库房、容器、设备动火时,由安保部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第十三条动火应执行下列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3、在用树

8、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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