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40600
大小:9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1-11
《国立台湾大学办理106学年度教师升等作业相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1國立臺灣大學辦理106學年度教師升等作業相關規定類別本校相關規定備註辦理程序辦理時間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辦理單位1.原則由佔缺單位辦理。經系(科、所、學位學程、室、中心)、學院(中心)、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人事單位報教育部辦理升等後教師證書。2.合聘教師如於合聘系所各佔1/2缺,則由二系所協商擇定一「主系所」辦理。3.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惟仍應知會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升等資格條件對象1.佔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由低一等級升為較高等級者。2.105學年度第2學期有在校實際任教授課事實之教師方可向系(
2、科)所教評會申請升等。3.需經評鑑通過、或升等通過尚在規定評鑑期限內或奉校方核定得免辦評鑑之教師。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2.86年3月21日前聘任到校之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3.專任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如義務返校授課,得申請升等。4.本校教師評鑑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校教師應經評鑑通過,始得提請升等。…」又98年4月26日校人字第0980016201號函,教師(研究人員)獲得升等視同評估(鑑)通過。資歷基本服務年資1.以學年度結
3、束日(7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日。2.基本服務年資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16之1、17、18條規定。1.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項:「…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
4、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特別傑出表現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4年或博士後未滿10(5)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1.100年9月24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教評會附帶決議以,各學院、中心自101學年度起辦理升等案時,對副教授、助理教授年資未滿4年或博士後未滿10(5)年者,應檢附認定具體傑出表現事實與說明。(100年10月24日校人字第1000047632號函)2.88年11月18日88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升等審查原則共識,研究表現傑出之認定:如獲科技部(國
5、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獎或研究獎項、教育部所頒學術獎、國家講座獎項等事蹟。計算公式1.副教授升教授名額:各學院(中心)106年2月第5頁,共5頁升等名額計算規定最後一日現有副教授人數×1/5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名額:各學院(中心)106年2月最後一日現有助理教授人數×1/53.講師升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名額:各學院(中心)106年2月最後一日現有講師人數×1/5小數累計保留以90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整數未使用不保留,小數部分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預借員額各學院及校屬一級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如需預借,應於106年7月15日前專案報校
6、申請(如為負數不得預借),逾期不予受理。計算方式1.以106年2月底佔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現有人數計算。2.不在本校主聘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3.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教師人數應列於「主系所」所屬學院。4.98學年度起,附設醫院、實驗林管理處、水工試驗所之研究人員分別併入醫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工學院計算(97年6月10日第2529次行政會議)。升等特設名額方案辦理方式1.各學院擬申請升等教師(含研究人員),經院教評會通過推薦送校審查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核定分配之各等級教師升等名額,始得使用是類名額。2.各學院辦理年度升等案審查後
7、,於報校審查時,應將推薦送校審查教師進行排序,如學院通過推薦升等人數超過核定分配之升等名額,不分升等教師等級,各學院至多得再推薦1名(如於學年度院通過「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升等人數均大於核定升等名額,各學院至多僅得再推薦1名),並說明何者使用是類升等名額。3.使用升等特設名額之教師,由人事室依各學院推薦使用是類名額另行造冊,提校教評會審議,由校教評會就冊列教師之教學、研究及服務成績及各學院歷年升等名額、比例等綜合審查,經審議通過後始得使用是類名額。4.核准使用之升等特設名額,不列入申請學院預借名額計算。5.不受升等名額限制之學院,不
8、得申請特設名額。本方案經102年12月10日第2790次行政會議及102年12月13日102學年度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自103學年度起實施。送審著作期限代表作1.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最近5年內(以升等生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