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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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与对策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普遍采用书面证言,但书面证言缺乏真实性,可信度不大,为了查清案情,确保司法公正,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而且控辩式庭审方式也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现状不容乐观。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的缺陷和司法上的失范等原因。为了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既要克服立法上的不足,也要防止司法失范,还要把证人的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以提高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键词:证人义务拒证 我国是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

2、活动中,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案发后,收集证人证言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然而目前公安机关办案调查难、取证难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相反,没有特殊理由或原因而拒证,则应当受到惩罚。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诉讼活动中一条通行的准则。可以说,证人所具有的这种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义务是保障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现代诉讼制度建立的基石。对此,我国的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

3、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也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做了重申。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虽未重申,但相关规定中也体现了上述精神。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高等原因,致使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等现象普遍存在。而这又增加了司法机关办案的难度,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碍于公正效率目标的实现。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证人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作为坚持审判公开、强化庭审功能的关键环节,证人证言

4、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进一步突出。因此,研究证人拒绝作证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的措施与对策,也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案件知情人拒绝作证。诉讼不是孤立的客观存在。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它必然受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证人拒绝作证也不是孤立的存在,作为一种诉讼现象,它的产生必然存在各方面的原因。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导致证人拒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一)立法上的缺陷和疏漏是证人拒绝作证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尽管我国有关的诉讼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证人作证的相关配套措施和保障措施方面却非常缺乏,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一些方

5、面:(1)法律对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就有关证言经法定程序质证。可是《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同时又规定:“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和其他作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仍然可以以此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似乎表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方式具有选择性,这就事实上导致了司法部门可以依据第47条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也可以依据第157条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只宣读证人证言笔录,两者

6、均为合法有效。这种立法上的矛盾给了证人以选择的余地,既然出庭和不出庭都不违反法律,证人当然会选择更加简单的不出庭方式。据调查,上海市要求重大疑难案件的主要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但上海市证人实际出庭率只有30%;长春市二道区检察院1997年起诉刑事案件185起258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28起,占起诉总数的4.3%。(2)法律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规定不明。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0条都明确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证人不履行作证义务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既然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不会导致不利的后果,证人当然不愿出庭作证。(3)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严重失

7、衡。我国的诉讼法律往往对证人的义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证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却往往没有加以规定,有的即使规定了也非常简单,不便于操作。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根据第161条的规定,证人还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否则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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