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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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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6-29【正 文】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出生并继续居住或最近继续居留香港或澳门八年以上,并有香港或澳门出生证明或永久居留资格证件者,得申请来台就学。 前项香港或澳门居民申请来台就学,如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且已取得华侨身分证明书者,得维持比照侨生之既有权益。 第3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除国民小学四年级以下者,于到台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后,迳向所在地区乡(
2、镇、市、区)公所申请分发入学外;申请就读国民小学五年级以上、中等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一年级者,应于到台后一年内迳向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登记分发学校,并缴送下列文件: 一香港或澳门出生证明或永久居留资格证件。 二在香港或澳门继续居留满八年以上之原始证明文件。 三正式学历证件正本(包括原肄业学校所发之肄业证明书、毕业证书或转学证书等)。如有遗失,应向原肄业学校申请补发。 四居留证副本之影印本或户籍誊本(六个月内者)。 五二寸半身照片二张。 六登记表二份。 第4条 申请登记学生之入学年龄规定如下: 一国民小学:十三足岁以下。
3、 二国民中学:十六足岁以下。 三高级中学:十九足岁以下。 四职业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二十二足岁以下。但护理职业学校及护理专科学校得放宽至二十五足岁以下。 第5条 申请登记学生之学历证件处理方式如下: 一经核准立案之大、中、小学所发学历证件,准以原证件分发学校。 二未经立案之英文书院及教会学校所发之中、小学校学历证件,按其肄业之年级或年次,比照现行学制核定其肄业年级后,准以原证件分发 学校。 三经核准立案之专科以上学校所发之转学证明书,准以原证报考转学。 第6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学生,应在各校开学前或开学未逾学
4、期三分之一时间内申请;届期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民小学五、六年级学生分发学校甄试入学。 二国民中学、高级中学分发学校随班附读。但如未逾第一学期开学三分之二而学期成绩考查及格符合升级规定者,得转为正式生。 三职业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应俟下学年度再申请分发入学。 第7条 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以前经教育部分发学校就读之学生,其升学仍依原有之规定办理。 第8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升学大学校院及侨大先修班者,依其招收香港或澳门生之规定办理。 第9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学生,其入境手续及相关事项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1
5、0条 香港或澳门居民来台不符合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其所持香港或澳门学历证件,自行向拟就读学校检覈采认后,依国内就学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施行,但有本条例第六十二条但书情形时,分别自本条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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