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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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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警察在执行威慑机制中的作用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而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力,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对抗。“执行难”的原因虽说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笔者以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威慑机制的缺位。因此,构建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将法
2、的要求转变为现实,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机构体制下,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涵义及其构建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决文书生效以后,虽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但法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还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法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步发展。
3、5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审判实践中个案比例很小。执行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要数司法拘留了,法院虽大量适用,但拘留十五日尚不足以威慑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甚至一分不交者大有人在。由于缺少威慑机制,一些人即使拖着、顶着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一般很难以此追究其责任。这样以来,最终损害的是法院的司法权威。试想,若人民法院威慑力足够时,债务人望风臣服,把履行义务当作“重中之重”,执行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所谓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
4、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筹划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将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二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
5、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在执行威慑机制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
6、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若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这都说明,司法警察承担执行工作具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法律法规赋予法警的一项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
7、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5 司法警
8、察参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有利于增强社会影响力。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代表其武装形式的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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