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生态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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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与生态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规定为保证完成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顺利完成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目标,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建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规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学生手册》及其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学籍的规划与生态学院所有学生。第二条请假制度(一)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请假,得到准许方可。不能当面向请假的,采取电话向辅导员和任课教师

2、告知,后补假条的形式请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或虚假请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请假超过两天者,辅导员需同其家长联系,确定情况后上报学院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经批准后方可。未得到相应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二)凡请假累计达到四次者,作旷课1学时论。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和特殊情况除外。因家庭重大变故或同等问题请假者,可计为病假,不按旷课处理。(三)其他规定参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试行)》执行。第三条上课考勤和处理规定(一)上课考勤采取班长日查,辅导员、班主任和教学秘书抽查的方式进行,任课老师

3、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学生考勤。(二)辅导员安排的大班会、学院的重要讲座,按照上课考勤方式进行。(三)凡在上课时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作无故旷课1学时论。(四)凡每学期无故旷课达10学时者,取消该学年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等评优资格,取消其评选入党积极分子和推优入党资格,取消其申请贫困生和贫困生生活补助的资格,取消其申请优秀学习奖学金的资格。(五)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

4、告处分;(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旷课的,旷课学时数继续累计。旷课时数累计达到59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其他规定参考《北航北海学院学生上课考勤制度》(七)学院统一安排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进行抽查考勤,凡抽查到缺席者,均按旷课论处。(八)学生代表学院参加重大活动或比赛而缺席者,学院可酌情处理。第一条自习制度在我院,倡导积极自习、自主学习,各行政班班委可自行组织学生进行自习或者结成学习小组,同时各团小组应发挥作用,各

5、团小组组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宿舍内部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尽量减少打游戏、聊天、看电影等浪费时间的行为,而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上。进入考期后,学院对自习时间、地点将进行强制性规定。以上规定,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规划与生态学院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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