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动巴士跨业合作协进会章程草案

台湾电动巴士跨业合作协进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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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電動巴士跨業合作協進會章程草案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電動巴士跨業合作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引領台灣電動巴士相關業者跨業合作,整合產業價值鏈提升研發與服務能量,推動標準建立與運行驗證,促進電動巴士普及化,共同行銷開拓國內外市場,達到共榮的目的。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

2、備。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本會會員間的資訊與技術交流事宜。二、促進產業上中下游價值鏈整合,推動電動巴士科技研發與加值服務。三、推動相關標準建立、運行驗證及環境建構,促進電動巴士運行普及化。四、推動本會國內外研討會、國內外參展、國際交流活動,共同行銷開拓國內外市場。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8-第二章 會員第 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盟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從事電動巴士相關之專家、學者、法人代表等,填具

3、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贊助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熱心捐贈或贊助之社會人士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四、榮譽會員:凡支持本會宗旨,對低碳節能運輸有特殊貢獻或研究者,由會員五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榮譽會員。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有出席會議發言權,

4、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經本會書面催繳後,連續三個月未行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份,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十條 -8-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出本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三、死亡(個人會員)。四、法人解散(團

5、體會員)。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

6、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8-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

7、,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三、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8-一、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8、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二、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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