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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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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4+1”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4+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4”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1”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2、,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第三条11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
3、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
4、资金;11(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集美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二)直接投资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
5、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11(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
6、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拔付出资资金。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
7、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11(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权投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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