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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国际贸易与涉外经济理论教案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贸易实务教案2004年4月修订教学目的: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础。教学重点:主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教学难点: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教学方法:精讲、案例教学、模
2、拟教学及讨论式教学综合应用。但主要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为主。教学课时按排:章节各章节名称与内容学时教学方法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10精讲、案例第二章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4精讲、案例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4精讲、案例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4精讲、讨论、案例第五章商品的价格3精讲、讨论、案例第六章国际货款的支付6精讲、案例第七章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条款4精讲、讨论、案例第八章国际贸易谈判概述2精讲、案例第九章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4精讲、讨论、案例第十章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4精讲、讨论、案例第十一章违约及其补救方法4精讲案例第十二章国际
3、贸易合同履行模拟23模拟教学法合计注:本课程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72教学内容: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4、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1、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可见,运用
5、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
6、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性质: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
7、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
8、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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