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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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在现代科技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软件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来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目前,世界信息产业的软件硬件之比正由4:6向6:4过渡,我国目前硬件与软件之比为8:2,软件比重正在增长,在这种背景下,计算机制造厂家和软件开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他们千辛万苦研制和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如何通过有关法律手段而得到有效的保护。盗版是软件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软件盗版行为现在仍是全世界较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

2、件盗版最严重的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这主要是因为软件开发投入大,并且软件极易复制,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一个投资数百万元并由众多软件开发者经过多年合作研制出的程序,只需几秒钟就可复制出来。这无疑给惟利是图、不懂法律以及漠视知识产权的人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这种盗版现象,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通常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目前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重要的两种手段,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大致如此。3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

3、》,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

4、流行的保护方法。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

5、保护软件的“思想”。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  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

6、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保护期限长。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保护的缺点:3  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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