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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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自鄂农规〔2017〕1号文件)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轻违规行为:1、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2、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记录不完整,或未按照规定时间保存;3、未向购机者提供使用说明书,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第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1、在投档时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产品归入较高档次;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3、本企业产品存在补贴比例畸高等异常情形,未及时书面报告;4、向购机者提供虚假发

2、票;5、伪造、变造、篡改、冒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和鉴定证书等信息;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1、销售的产品与检验报告所列参数配置不符,包括降低、减少、改变配置,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等;2、组织或参与倒卖已补贴机具;3、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并申报补贴;4、采用虚报、空套、一机多补、重复补贴和囤机骗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诱导购机者购买产品;6、组织或煽动购机者,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7、拒不接受或执行农机化主管

3、部门处理决定,拒不配合监管;8、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商业贿赂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9、其他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第八条针对农机产销企业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1、对于较轻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约谈告诫、书面警告和限期整改等措施。2、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暂停产品补贴资格、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省级

4、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3、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采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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