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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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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之一概述第一章绪论v一、概述v(一)诉讼的含义v1.《周礼·秋官·大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v2.许慎《说文解字》:“诉,告也;讼,争也。”v3.清朝学者段玉裁认为:v“诉者,谓有冤抑之事而陈告也。”v“讼者,谓有争论之事而陈告也。”v4.元朝“诉讼”开始用于《大元通志》,但《诉讼》篇只规定了控告犯罪方面的问题,与现代意义上诉讼含义不同。v5.诉讼:法院基于当事人的控告而依法解决当事人间纷争的机制。v(二)诉讼的特征v1.源于社会冲突;v2.是一种“三方组合”;v3.是一套法定程序:vA.诉讼请求必须依法;B.依法进行诉讼;C.依法
2、裁判;v4.是一种动态过程;v5.属于“公力救济”(排除了“以牙还牙,以血还血”—measureformeasure“私力救济”。原因:A.私力救济的缺陷;B.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v(三)刑事诉讼概念及特征v1.概念: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v2.特征:v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v(刑罚权:张明楷→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v邱兴隆→制刑权、动刑权、配刑权、行刑权。)v2)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v主动性:国家主动发动;v普遍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渗透了国家强制力;v深刻
3、性:国家强制力的使用:警棍、警车及剃光头。v3)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进行的活动;v4)依法定程序进行。v3.注意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狭、广义之分)v1)狭义:专指起诉至审判的阶段:审判阶段;v2)广义: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v(四)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v1.概念:国家制订的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下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活动的法律规范。v1.1调整对象:v1)司法机关进行的刑事诉讼活动;v2)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v2.内容:v1)侦查程序;v2)起诉程序;v3)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一审、二审);特殊程序(再审和死刑复核
4、程序);v4)执行程序;v5)证据法等。v3.渊源(即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v1)法典类va.宪法;vb.刑诉法典;vc.其他法律: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警察法;监狱法等;vd.行政法规、规章:《公安规定》、《刑事技术鉴定规则》;ve.国际条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v2)解释类:va.立法解释;vb.司法解释:《法院解释》、《检察规则》vc.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所作的解释。v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v(一)与刑法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存,密不可分):v1)刑法是刑诉
5、活动的内容和实体依据;v2)刑诉法是刑法正确实施的保证。v(二)与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v共同点:三者都是程序法;v不同点:解决的任务不同;原则不尽相同;证据制度不尽相同等。v三、研究对象v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诉讼实务。v四、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和作用v(一)目的v刑事诉讼法第一条。v1)惩罚犯罪;v2)保障人权(保护人民,是传统说法)。v(二)任务(了解)v刑诉法第二条。v1)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v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v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
6、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v(三)作用v1.程序的工具主义论和程序本位主义论之争v1)程序工具主义: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实现实体法,鼻祖是英国功利主义创始人的边沁v2)程序本位主义:程序自身存在着独立的价值,美国的罗尔斯。v3)我国观点:程序法首先工具价值,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v2.我国刑诉法的作用v1)工具价值:对刑法实施的保证作用v①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的国家专门机关及职权分工;v②赋予司法机关必要的权力以惩治犯罪;v③规定证据运用规则,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v④设计各种程序,尽量保证案件在实体上得到公正处理
7、;v⑤保障刑法高效率地实施(期限、简易程序等)。v2)独立价值--程序正义v①刑诉法本身体现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v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法的不足,并创制刑法→邪教v③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实体法的实施(自诉或不起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学之二刑诉历史沿革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v(一)弹劾式诉讼(accusatorialprocedure)→奴隶制v1.含义: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方式。v2.特点v1)实行私人告诉制,国家没有专门的犯罪追诉机关;v2)原、被告诉讼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
8、务同等);v3)裁判机关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v4)司法、行政合一;v5)实行神示证据制度。v(二)纠问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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