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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交委道〔2012〕23号泉交委道〔2012〕23号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加强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和《泉州市出租汽
2、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泉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 1、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应符合《规定》中"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设立"的要求,向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组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和企业章程;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
3、赁合同; (6)持有企业办公场所和停车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7)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文本。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身份、资金、场地、安全生产和管理条件实施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收到申请人所辖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采用以下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资金、场地、安全生产和管理条件实施实质审查: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2)对申
4、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3)将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实质审查合格的,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在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4、新设立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可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出租汽车客运
5、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二)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变更 1、企业法人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后30日内向许可机关报备下列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证件变更(补办)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2、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供企业新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供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
6、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变更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项目变更及企业合并、分立涉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非法买卖的,拟经泉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后,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 5、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遗失、毁损的应当办理补证手续,由企业在《泉州晚报》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见报后填写《泉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证件变更(补办)申请表》,送交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补证手续。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
7、日内办结。 (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注销 1、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条件或一个经营权期限内连续两年或累计三次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被收回经营权的; (4)在企业依法设立后6个月内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 (5)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投入经营的; (6)因其他原因企业申请终止营业的。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工商
8、部门依法吊销的,由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道路运输证》,解除经营权使用合同。 3、泉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注销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或届满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商部门。 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一)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条件 具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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