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商法(二)重点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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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商法概述 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2.商法的特征。(1)较强的兼容性。(2)技术性。(3)营利性。(4)安全性。3.商法的原则。(1)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包括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交易。其中诚实信用交易是民商法中的“帝王交易”)(4)安全交易原则。4.商法体系的具体构成是:商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劵法,保险法,海商法。5.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

2、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6.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7.商主体的特征。(1)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8.【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人、直合伙、商法人。9.【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

3、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10.【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11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本质人是一个种“人”的组合,不是法人(2)合伙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条件,其中合伙企业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重要条件。(3)必须进行商业登记(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2.商法人的特征:(1)法人性(2)社团性(3)营利性 1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14.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

4、法律行为。(2)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15.商行为的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16.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17.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3)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5、。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18.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19.商号的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20.【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21.关于商号的选用。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22.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

6、汉字表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23.【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24.【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弓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苒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25商号和商标的区别。(1)商标与商号的作用不同。商标是区别于同类商品的标记,商号是区别商主体的外在标志。(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商标在性质属于一种工业产权,受《商标法》的调整和保护;商号不是

7、一种工业产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注册商标要具有显著的特征。商号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26.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27.商号权的特征。(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28.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29.商业登记的特征。(1)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

8、格的法律行为。(2)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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