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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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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民住宅社区规划及住宅设计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国民住宅社区规划及住宅设计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国民住宅条例第四十三条订定之。 第2条 本规则用辞释义如左: 一国民住宅地区:为供兴建国民住宅社区及其所需各项设施之地区。 二住宅单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筑物,有厨房、厕所专供家庭居住使用,并有单独出入通路者。 三连栋住宅:含有三个以上相连住宅单位之建筑物,每一住宅单位之左右以墙与其他住宅单
2、位分隔者。 四高层集合住宅:建筑物地面层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楼层数在十五层以上之集合住宅。 第3条 国民住宅设计采用新颖之建筑技术或新工法者,应经内政部审核认可。 国民住宅之建筑材料、组件及设备应符合建筑法令之规定,并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采用规格,报请内政部备查。 第4条 国民住宅社区规划及住宅设计,应注意考量配合老人、残障者及儿童之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及儿童游戏场,并得协调社会福利主管机关设置老人文康休闲场所等设施。 第5条 国民住宅地区用地选择
3、,应依区域计划及都市计划,评估当地环境条件,并不得选用左列土地: 一有碍居住安全、宁静与卫生者。 二地质不佳,难以改良利用者。 三土地形状畸零,难以合并使用者。 第6条 国民住宅地区之开发建筑,应依该地区及附近地区发展状况,参酌左列条件评估其开发效益。 一原有地上物及地下物之处理。 二地质改良及水土保持。 三公害防治设施。 四住宅需求分析。 五联外干道及大众运轮系统。 六附近地区公共设施及公用事业设施之配合。 七其他有关事项。
4、 第7条 国民住宅地区之实质开发计划,应包括左列内容,并以书图表明之。 一开发地区范围及其土地使用分区、用地编定状况。 二居住密度及容纳人口数。 三公共设施、商业设施、共用事业设施及服务设施计划。 四道路系统计划。 五建筑计划。 六外部空间计划。 七住宅型式、面积及户数。 八社区管理维护计划。 前项开发地区为分期分区发展者,应标明其顺序。 第8条 国民住宅建筑计划,应包括左列事项: 一其地分析。 二规划构想。 三
5、平面配置。 四结构说明。 五设备概要。 六建筑材料。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9条 国民住宅外部空间计划,应包括左列事项: 一环境分析。 二景观规划。 三造园绿化设施。 四外部空间设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10条 国民住宅地区应视其可容纳人口数,设置公共设施、商业设施及服务设施。 前项可容纳人口数,按每住宅单位四人计算。但单身住宅及其他特殊类型住宅,其容纳人口另依计划内容计算。 第11条 前条第一项设施之设
6、置标准如左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分期分区发展之地区,应作整体计划,并得提高设置标准。 二国民住宅地区周边一点五公里内已有表列公共设施或保留地足供开辟利用者。 三未满五千人之国民住宅地区周边六百公尺内已有幼稚园或托儿所者。 ┌────────┬─────┬─────┬─────┬───┐ │人口数│500人以上│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上│5000人│ │设施名称\│未满1500人│未满2500人│未满5000人│以上│ ├─┬──────┼──
7、───┼─────┼─────┼───┤ │公│儿童游乐场││ˇ│ˇ│ˇ│ │共├──────┼─────┼─────┼─────┼───┤ │设│公园││││ˇ│ │施│(绿地)│││││ ├─┼──────┼─────┼─────┼─────┼───┤ │商│商店│ˇ│ˇ│ˇ│ˇ│ │业│(商店住宅)│││││ │设├──────┼─────┼─────┼─────┼───┤ │施│超级市场│││ˇ│ˇ│ ├─┼──────┼─────┼──
8、───┼─────┼───┤ ││管理站││ˇ│ˇ│ˇ│ │服├──────┼─────┼─────┼─────┼───┤ │务│社区活动中心││││ˇ│ │设├──────┼─────┼─────┼─────┼───┤ │施│幼稚园、托儿│││ˇ│ˇ│ ││所│││││ ├─┼──────┴─────┴─────┴─────┴───┤ │附│“ˇ”表应设置之设施。│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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