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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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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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应该归乙所有。因为乙是在公安机关招领期满后通过正常的拍卖获得的。  甲可以取得公安机关拍卖手机的价款,并扣除拍卖费用。虽然甲丧失了对

2、手机的追索权,但在五年内并不丧失获取手机价款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丙以500元购得价值2000元的手机,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已涉嫌销赃罪。  二、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

3、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240吨白糖价值人民币110万元作为定金,以财务收据为准,多退少补)。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240吨白糖并予以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98万元。后因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收到的

4、人民币98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定金,但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原告支付定金的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将人民币98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主要涉及到定金合同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定金合同成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

5、行,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使当事人一方已交付定金,定金担保也不成立。  (2).当事人须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起成立生效。所以,当事人虽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

6、。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  (3).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就交付定金100万元达成了协议,但因为原告并为交付

7、足额定金,实际上,定金合同并未成立。被告在取得98万元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定金98万元,也是给了原告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表示,应视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新的要约和承诺,新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受其约束。据此,可认为定金合同是成立的。  2、如果定金合同成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有当事人一

8、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二是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本案中,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属于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并非不履行合同债务。定金罚则的适用的第一个条件就不满足。  三、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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