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0809民事中的撤销权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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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民事中的撤销权  内容概要: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本文通过对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状及债权人利用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尚有困难的事实后给出了自己的思考  关键词:形成权;代位权;客观侵权;主观恶意;债务人恶意  一、撤销权制度概述  (一)撤销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撤销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废罢诉权,由于它是由罗马法学家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所以又称为保列斯诉权。根据废罢诉权,如果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将养活

2、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具有加损害于债权人的故意,第三人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1]。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指出,如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回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这样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

3、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特征:  1.债权人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的撤销虽然只能于诉讼内行使,并在传统民法中称为废罢诉权,但撤销权并非程序法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因为该项权利存在于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之中,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撤销权附属于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不能单独让与。  2.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权的一种特殊形态。  债权人撤销权与一般撤销权具有以下区别:  第一,产生原因不同。债权人撤销权是因为发生了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侵权

4、行为,一般撤销权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二,撤销权人不同。一般撤销权的权利人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方行为人。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人为债权人。  第三,撤销权行使的方式不同。一般撤销权既可以在诉讼内行使,也可在诉讼外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二、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在学理上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撤销权为请示权或债权。撤销权的本质是由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人返还所得利益。持此观点者认为,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便自然取得该项权利,且债权人无须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可

5、以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  2.撤销权为形成权。此观点认为撤销权在性质上是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住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为形成之诉。依台湾学者之通说,受受益人和转得人皆为恶意,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形成权说,即使其在诉讼中不是被告,仍然受撤销的效力影响。[2]  第三,折中说,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撤销权之诉应以诈害行为之当事人为被告,即其行为为单独行为时,以债务人为被告,若其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台湾地区实务上即认为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

6、如仅请求撤销债务人之行为,则应以行为当事人为被告,如果其行为单独行为时,则以债务人为被告。总之,撤销权为形成权和请求权结合所产生的权利。  第四,撤销权为诉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由债权人提起诉讼。从历史上看,该权利也常被称为诉权。  比较上述四种观点,笔者在此认为撤销权应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以单方意思表示决定已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得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债务人的民事行为,使该民事行为归于无效,从而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撤销权为形成权的理论范畴。  三、撤销权与代位权

7、。  撤销权与代位权同产生于合同之债,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  1.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联系。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2.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第一,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8、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第三,两者在效果上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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