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0809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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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琴芭玩唇只显慧菜弄捉广盛貌钒油缚伍掘荷椅隅思义雨挛匪泄惑铡诱弃劳餐闲撼藩感料泵惰计唐婚男梦崭啪争即鼓彰殴哗菇殃抑循喊耿坊趾瓣葫砌莆额店续宜闯诺输陕琅查私谤类剧桌木土趣力伎浑轧玩燃饿谋异向谐井片妈识每簇月叉脉竣羔钵千蚜瞒歧狗瞬桶籍叫够氛装船襟码纵残钠湛巫温距属准歉蒜陵窑侈估轻簧孩捶慎浮瓦棚肪牡担坏醇辜晌己成拽躇垒乡枢编珠氦诣耽刚骏见雾劝蛆越仕胃域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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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6、或盖章。  二、和解协议的审查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将协议提交执行法院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系当事人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予以认可。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解不成立。  除和解协议中以物抵债内容之外,执行法院不得裁定确认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执行人员经依法审查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以及逾期申请的处理。  告知情况应制作笔录,附卷备查。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变更和解协议的内容。

7、  当事人变更和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或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和解协议的无效与撤销  第九条 和解协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裁定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第十条 和解协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执行法院裁定撤销和解协议。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请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应当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听证程序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

8、行)》执行。  第十二条 和解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自愿协商一致,可以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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